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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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8章 无故解聘孕妇,单位被判赔偿

“案情回顾”

小玲进入某厂工作时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5年5月20日至2007年5月20日。2005年11月3日,因其怀有6个月身孕,身体不便,她在工作时不慎踩空,医生建议需要休息,小玲随后向厂里寄去了假条。厂负责人黄某告诉她:“此前没有遇到过你这样的情况,得商量一下再通知你。”此后黄某再没给她回过电话。在此期间,小玲曾多次给厂里传真请假条,但都未收到回音。不久后,小玲就收到了《解聘通知书》,厂里说她的行为属于旷工,已经严重违反了该厂的规章制度,所以要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小玲随后将工厂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厂支付生育费用、产假全额工资、劳动合同解除补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345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虽然小玲的做法违反了该厂的考勤制度,但由于她处在孕期,且是在医生建议休息的情况下及时向砖厂请假,并将假条及时传真给砖厂。所以,该砖厂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由于在小玲孕期、产期时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该砖厂应当按照小玲的工资标准向其支付工资。除此之外,还应支付小玲在双方合同存续期间的基本生活费。

律师答疑:我国《劳动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本案中,小玲与该砖厂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劳动法律保护。该厂以旷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小玲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