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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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公诉中被害人有权再上诉吗

“案情回顾”

李某与张某在同一个公司工作,两人平时常为小事发生争吵。一天,李某在走路时不小心碰到张某,两人因此发生口角并动手殴打对方。后经劝阻李某主动停手,并要求找公司负责人解决问题。但张某在李某去找负责人的路上用木棍猛打李某,致使李某当场昏倒。经医院检查,李某身上多处打骨折,住院治疗2个月花去医药费8000多元。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李某也要求张某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判决张某有期徒刑5年,并赔偿李某医药费8000元,误工费2000元,营养费1000元。判决后李某既对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也对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认为判得太轻,赔偿数额太少。但是李某听说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不可以上诉,遂向律师进行咨询。

律师告诉他,《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据此可以看出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对法院判决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如果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律师答疑:《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由此可以看到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对判决中的刑事部分虽然没有上诉权,但是有请求抗诉权。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对一审判决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提出上诉,对刑事部分只有请求抗诉权。李某认为判得太轻,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但是抗诉与否取决于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