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15460200000210

第210章 凭什么扣发我全月的工资

“案情回顾”

钱某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家外贸公司工作。2006年3月,钱某因工作失误致使该公司损失一万多元钱,该公司遂从当月开始扣发其每月全部工资以赔偿公司损失。由于钱某刚出来工作,且家庭生活十分困难,钱某经多次恳求公司发放其工资,但均被拒绝。无奈之下,钱某只好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希望希望公司能发放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工资。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认为,钱某因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外贸公司要求钱某赔偿损失是正当合法的,扣发其工资以抵偿损失也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该公司扣发钱某每月全部工资的做法却是错误的,经调查钱某每月工资为5000元,公司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其当月工资的20%即1000元,每月至少应向钱某发放4000元工资,其余部分作为损失赔偿。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委员会的上述意见均表示同意。

律师答疑:《劳动法》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扣发劳动者的工资,否则即侵犯了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但是,这也并不等于说在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都不能扣发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