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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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3章 劳动仲裁的时效

“案情回顾”

许某婚后一直在深圳一家玩具厂工作。2005年6月,许某在医院检查得知自己怀孕。同年10月17日,该公司以许某怀孕后不能正常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2006年1月10日,许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

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许某申请劳动仲裁时已经过了仲裁时效,故驳回了许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答疑:我国劳动法规定,提请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本案中,许某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的时间是2005年10月17日,而其2006年1月10日申请仲裁时已经超过了法定的仲裁时效,故劳动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其仲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