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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4章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能否解除

“案情回顾”

吴某在一家公司做销售员,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吴某因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了1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公司查明情况后,决定解除与吴某劳动合同。吴某认为自己与公司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合同,故该公司不能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调查,证明吴某在工作中未能按时发货,且有收受贿赂的行为,致使公司因发货不及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据此,仲裁委员会裁决维持该公司解除与吴某劳动合同的决定。

律师答疑:《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不仅适用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虽然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终止日期,即终止时间不固定的劳动合同。但是,只要出现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一方当事人便可以行使解除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