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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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8章 一面围墙引起的纠纷

“案情回顾”

赵某与刘某是邻居,二人房屋中间有一共用通道。2005年赵某家建围墙,刘某便以其所建围墙占用了公用通道,影响了正常通行而出面阻止。因赵某不听阻止并继续施工,刘某遂扒掉了赵某的围墙,并在扒围墙的过程中与赵某发生拖拉致赵某轻微伤。赵某随后即以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他赔偿其财产损失和人身受伤害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所建围墙是否属违法建筑应由有关行政部门作出认定。在未经法定部门对赵某所建围墙的性质作出认定且行使公权予以拆除或自行拆除前,赵某基于对该建筑的实际控制、支配、保护即可行使因占有物被侵害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故刘某应对他围墙的损失予以赔偿。而对刘某的侵权行为,赵某在来不及请求国家公权求助的情况下上前阻拦进行自助被刘某用以扒墙的工具所伤,对此人身伤害刘某虽无直接故意,但因侵权责任构成的主观过错可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刘某对自己应注意义务的违反即有过失,故其应对赵某的人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答疑:《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赵某与刘某房屋之间的公用通道是刘某出行的必经之路,而赵某新建围墙妨碍了刘某的正常通行,即使该围墙的建设已经行政许可,法院仍可判决赵某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