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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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章 你凭什么独吞共同房屋产权

“案情回顾”

刘某与胡某是夫妻关系。2006年,刘某之子向乡政府申请建设用房,刘某,胡某,刘某之子同为家庭成员列入宅基地申请表内,同年10月18日,乡政府批准同意该户使用建房用地144平方米。2007年3月,房屋动工兴建,同年7月,房屋及附属用房建成。建成后,因故未进行房屋产权登记。2007年12月,刘某之子向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取得该房的土地使用权证,并于2008年2月取得房产证,独自获取该房屋的产权。刘某在得知事情经过后,与儿子争论,认为房屋产权应为家庭成员共同享有,且在建造房屋的过程中,绝大部分的费用是由自己筹集支付的,儿子不能私自获取房屋产权。宅基地虽然是以他的名义申请的,但所有权应为家庭成员共同所有。双方意见分歧巨大,刘某夫妇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定该房产的所有权归属为共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家庭成员共同审批建房,全体成员即对批准的宅基地享有共同使用权,建成的房屋应为全体家庭成员(包括未出资人)共有。未出资人要求分得产权的,应向出资人支付相应的建房款。故本案讼争的房产应为原、被告共同所有,原、被告三人均对该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

律师答疑: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本案讼争房屋的建房用地虽然是以被告的名义申请的,但二原告均系当时家庭共同成员列入该户申请表内,行政机关核准该户建房用地后,原、被告三人均对该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原、被告双方均无法证明建房所用资金均由一方承担的情况下,应推定双方共同出资,原、被告对该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均享有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