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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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9章 为什么不给我征地补偿费

“案情回顾”

1995年,陈某在丈夫去世后,将住房拆了,私下将自己的承包地交给冯某耕种,然后便去外地儿子家生活,但她与儿子的户口却一直留在该村。随后的几年里,由于陈某家中再无他人,农业税和应上交的费用得不到落实,该村便将陈某的承包地转包给了钟某。2005年,在依法完善二轮土地承包工作中,该村村干脆将陈某的土地承包给了钟某。2007年,因修路恰好征占了所述的部分耕地,村干折算出占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计8758元,并全额付给了钟某。不久,陈某突然回来向钟某索要补偿费。钟某认为自己是与村签定了承包合同作的,拒绝退回补偿费。双方争执不下,陈某随后诉至法院,要求钟某退还补偿费8758元。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对该事件作出了处理意见:所述地的经营权依然属于陈某,其中的占地补偿费4970元归陈某所得;由于地面农田是钟某耕种管理的,钟某付出了实际的劳动,其青苗补偿费3788归钟某所得。

律师答疑: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被征地单位的补偿各项费用。包括耕地补偿费及其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多年生林木补偿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等。土地补偿费中,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地上附着物中产权确实属个人家庭所有的,其补偿费付给本人;被征用土地上由集体种植的青苗,其补偿费纳入当年集体收益分配;青苗属于农民或其他人承包土地种植的,其补偿费交给承包者。本案中,陈某虽然长期不在家居住,但由于她的户口属于本村,且有承包地,即使最后土地被村干部转于钟某,陈某依然享有占地补偿费,而钟某又有该土地的青苗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