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15460200000228

第228章 土地补偿费该怎样分

“案情回顾”

村民胡某,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得到了村委会发包的土地。随后,胡某与邻村居民全某结婚,并居住在全某所在村。2003年初胡某所在村的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青苗补偿款、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偿款。同年12月,该村土地安置补偿款分配方案经社员讨论通过,每人平均15000元,并分配到人。但村委会仅支付胡某土地安置补偿款3000元。胡某认为自己是该村居民,应该享有平等的分配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自己享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同等分配权,要求村委会立即支付自己应得的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偿款。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现该村委会不将相应份额全额支付给胡某,明显违反此条文的规定。胡某应得到与其他村民相同份额的土地补偿费。而根据《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胡某出嫁后没有承包地,显然不能参与安置补偿款的分配。据此,原告胡某主张分配安置补偿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法院判决:该村在此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胡某征用土地补偿费,同时驳回原告胡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律师答疑:本案是由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不均引起的纷争,原告既是被告村村民,就应享有平等的补偿款分配权,即应该和同村村民一样获得土地征用补偿费。由于胡某出嫁后已经没有了承包地,所以她不应该享有分配安置补偿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