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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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1章 你违约我就有权收回房屋

“案情回顾”

郑中天向房主邓某租赁位于某市人民路临街的30平方米房子,开设时装店。双方于1993年2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租期6年,每月租金300元;租赁期间出租方不得停租,承租人不得拖欠租金;如果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偿付每月租金双倍的违约金。郑中天经营时装店两年后,便将房子以每月400元的租金转租给周某。房主邓某得知此事后,指责郑中天未经房主同意擅自转租租屋,要求收回租屋。郑中天却认为合同上明确规定出租方不得停租,现房主要求终止租赁关系,收回租屋,实属无理。双方发生了争执,互不让步。经多方调解无效后,房主邓某以承租人擅自转租房屋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收回房屋。

法院认为,《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一)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二)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三)承租人累计六个月不交租金的。”承租人郑中天未经房主的同意,擅自将租赁的房屋转租给他人,侵犯了房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上述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房主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出租房屋,并且不须负任何违约责任。所以,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准予房主邓某收回租房的判决。

律师答疑: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指房屋所有权人)将出租房屋提供给承租人有偿使用,承租人按约定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所租房屋交还给出租人的一种民事行为。通常情况下,这种行为是一对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