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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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章 转租合同的法律效力

“案情回顾”

2005年4月徐某租下胡某的一间房屋做生意,后徐某将此房转租给赵某,并与其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为2005年10月至2007年10月,并注明该房屋屋主为胡某,徐某仅为转租人。合同签订后赵某付给徐某房屋租金、押金及“顶手费”共12500元。2006年6月,徐某与胡某的房屋合约到期,胡某以徐某未征得其同意便将房屋转租给他人为由拒绝了徐某的续约请求,并且不承认徐某与赵某的房屋租赁合同。赵某遂以徐某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徐某归还自己支付的12500元钱及装修该房屋所花费的8500元钱。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赵某与徐某签订的合同里徐某已告知其房屋的真实情况,赵某在明知徐某仅为转租人的情况下依然租下了该房,因此不能说徐某的行为属于欺诈。由于赵某现已使用了该房屋,理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租金给徐某。据此,法院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答疑: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为维护合同稳定性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所签转租合同未出现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下,转租合同不宜认定为无效合同。本案中,赵某在明知徐某仅为转租人的情况下依然租下该房屋,因此不能说徐某的行为属于欺诈,且赵某现已使用了该房屋,故理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租金给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