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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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5章 认购房屋转售他人怎么办

“案情回顾”

2008年1月,上海的李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合同。双方约定:以开盘价每平方米13000元的价格将位于上海市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李先生,并约定6月份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当日,李先生就支付给开放商购房定金人民币65万元。

4月,当李先生按约定与开发商签订正式合同时,得知已将房屋以每平方米18000元的高价转卖给了他人。这让李先生感到很愤怒,认为开发商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李先生把开发商告到了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协议,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收取李先生支付的购房定金后,又以更高的价款把房屋卖给第三人,应承担双倍返还赔偿责任。该房屋价值150万元,法定定金为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无效,所以法定定金应为30万元,最终法院判令同泰公司退还李先生65万元,另赔偿李先生30万元。

律师答疑:商品房认购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负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对于开发商来说,它负有将认购人所认购的房屋保留,不对其他人出售的义务,除非双方经协商无法就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达成一致。

由于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定金,根据定金规则,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这样,被告就应双倍返还原告的定金。根据《担保法》第91条的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出主合同标的额的20%。由于房屋价值150万元,按20%计算,定金最高只能为30万元。所以被告先退还原告65万元,再按赔偿原告30万元。本案也告诉广大购房人,定金的数额虽然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但并不是没有限制的,有最高限制,超出部分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