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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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4章 没过户的房子不等于没有法律效力

“案情回顾”

张志为上下班方便准备将原来的房子卖掉,在单位附近重新买一套商品房。2001年3月5日,张志的朋友介绍刘冰来看房。看完房子后,张志和刘冰商议房价为15万元,并约定由刘冰在8个月内分3次将房款付清。双方为此签订了书面合同,并均在合同上签字。3个月后,刘冰交清房款。2001年7月2日,张志将房屋钥匙交给刘冰,自己搬入临时租赁的房子居住。由于张志在单位附近的楼盘中始终没有物色到自己满意的房子,而租房子开销又太高,遂打起了收回自己卖给刘冰的老房子的主意。2001年12月,张志找到刘冰称,房子的产权尚未过户给刘冰,产权证上户主的名字至今还是张志,因此原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刘冰听后非常恼火,认为自己已经足额支付了房款,并已经实际入住了5个多月,房屋合同应该是有效的,故不愿意搬出。张志见收回无望,便起诉至法院,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在法庭上,张志诉称其与刘冰虽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并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依照《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即为无效,刘冰应该返还房屋。刘冰辩称,自己已按照合同的约定交足了房款,并没有违约的情形。当时签合同时也说好要去办登记手续的,但由于张志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所以迟迟没有办理。现在张志反而倒打一耙,完全是一种恶意行为。

法院认为,房屋的过户登记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必经程序和要件,并非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房屋合同能否成立取决于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一致,房屋合同的生效则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同的订立程序是否合法,合同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这些要件的房屋买卖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张志主张合同无效不能成立,其要求返还房屋的请求不能支持;张志应当尽快帮助刘冰办理产权过户,因为这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附随义务。

律师答疑:张志与刘冰虽然还未办理过户登记,但双方已经实际履行,而且合同也没有无效的情形。因此张志主张合同无效不能成立,其要求返还房屋的请求不能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