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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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8章 房产证办理请求是否也有诉讼时效

“案情回顾”

1997年,深圳市民韩长勇的房子动迁。当年的7月20日,他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换房协议,其中约定:佘先生将面积为68.7平方米的房屋交给开发商改建为门市房,房子的产权归开发商。开发商将一间建筑面积130平方米的商品房换给韩长勇使用,产权归韩长勇所有,由开发商负责办理房产证。

但此后的12年里,负责开发的房产公司几经资产重组、更名,最终在2009年成为某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但是,由于当时开发商没给开售房发票及相关手续,韩长勇家的房子却始终没能办下房证。韩长勇交涉多年无果后,在2009年6月将这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原告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在12年中,开发商始终未能给韩长勇办理房产证,韩长勇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但他直到2009年6月才首次起诉,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限。但取得房屋的一方当事人要求开发商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要求不受诉讼时效约束。

判决如下:开发商在该问题上采取推诿态度,责令其在判决生效后的15日内,为韩长勇出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相关手续,并在韩长勇办理房产证过程中给予积极协助。

律师答疑: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的民事法律制度。《民法通则》规定,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限2年。

在房地产审判实践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取得房屋的一方当事人要求房产开发公司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要求不受诉讼时效约束。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而不适用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除非以上权利受侵害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故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