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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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9章 定金已交中介,你凭什么不卖房

“案情回顾”

2008年6月初,买房人阎博、卖房人孙月芳及北京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居间合同》。合同约定,阎博购买孙月芳名下一套价值98万元的房屋,并在合同签订后支付10万元定金。

当年9月底,在迟迟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评估房屋义务后,孙月芳通知阎博和中介公司,称由于其未收到10万元定金,要求解除合同。事后,阎博将孙月芳告上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审理后查明,孙月芳一直没有履行“对房屋进行评估的合同义务”,中介公司未将该10万元定金交付给孙月芳。

法院认定,依据三方签订的《居间合同》,定金应由中介公司保管,并抵作房款。阎博在合同订立当天就向中介公司交纳了10万元定金,而并未直接向孙月芳交付,符合合同约定。最终认定孙月芳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为,属于违约,法院判决孙月芳双倍返还阎博定金共20万元(包括中介公司保存的10万元定金)。

律师答疑:根据我国《担保法》第89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原告将定金交给中介保管,就履行了交付定金的义务,而且在三方签订的《居间合同》中对此也有明确约定。所以,被告以她本人未收到定金为由,单方面解除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违约,双倍返还定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