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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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4章 购买抵押房我该怎么办

“案情回顾”

2007年3月,深圳的齐小姐通过开发商看中了一套自己满意的房子,总价是95万,然后就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签约15日,齐小姐就付清了所有房款,并从开发商那里拿到房子钥匙。

正当齐小姐乔迁新居不久,她就感到不对劲,因为开发商一直拖延办理房产证。207年8月,齐小姐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开发商及时补办房产证。

齐小姐打这场官司过程中,却惊奇得发现她购买的那套房子早在2005年8月就抵押给了某银行,而该房屋因开发商与建筑商的建筑工程款纠纷,已被法院查封并准备拍卖抵债。于是,愤怒齐小姐把开发商推上了被告席,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因购买房屋的其他附属费用损失。

法院经过审理该案作出了如下判决:被告故意隐瞒讼争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事后亦未能采取补救措施撤销在讼争房屋上所设定的抵押,故判决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退还原告全部购房款及相应其他费用,另被告因欺诈行为赔偿原告80万元。

律师答疑: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开发商故意隐瞒了所售房屋已被抵押的事实的,导致合同被解除的,购房人除可请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具体数额由审理该案件的法官以具体情况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