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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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6章 延期交房,责任谁担

“案情回顾”

2006年9月15日,王先生与某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王先生购买该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新楼盘,房款总价68万元,交房日期是2007年11月30日。并同时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开发商未按期将房屋交付给客户的,客户有权向开发商追索违约金,违约金的支付时间自契约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按客户已经支付房价金额的万分之三赔偿”。

合同签订后,王先生采用银行按揭的形式交纳了购房款,而开发商因规划原因,未能办理好工程质量合格证书。直到2008年10月27日,开发商才通知王先生办理入住手续,王先生因此拒绝收房。为此王先生起诉到东城法院,要求开发商支付从2007年12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的延期交付房屋违约金共计140760元。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答疑:在本案中,购房人采用银行按揭的方式向开发商支付了房款,那么开发商则有义务按期向购房人交付房屋,否则就需要承担未按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开发商和购房人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延期交房时,违约金的支付标准,这样法院判决时,就可以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来确定开发商应支付的违约金的具体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