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15460200000247

第247章 凭什么不给我办理房产过户

“案情回顾”

赵某与丈夫离婚后,在自己母亲房屋旁搭建了一间简易房。不久后,因规划需要,赵某所住的简易房按政策应安置单间一处,赵某母亲生前与赵某患有精神病的哥哥所住房屋也应安置单间一处。除赵某外,其他兄妹均不愿扶养有精神病的哥哥,而赵某担心回迁安置的两处房屋相距较远,不便照料。经与拆迁办协商,拆迁办同意为赵某兄妹二人合并安置双室房屋一处。几年来,赵某悉心照料患病的哥哥,两人的相处也极为融洽,回迁后的双室房屋登记为赵某的名字。后来,赵某的其他兄妹要求继承此房,并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认为此房虽有原、被告母亲的原平房动迁安置的份额,但是,多年来各继承人均未主张继承权,远已超过诉讼时效,且现房已登记为赵某的名字,原告要求继承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因此房有患精神病的哥哥的居住权,为抢占此房,赵某的其他兄妹,又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取消她对精神病哥哥的监护权。法院经实地察看并了解赵某认真履职,不具有丧失监护权的情况。进而驳回原告要求变更监护人的请求。

由于此房争议不断,赵某决定将此房卖了,带着哥哥搬到别处,并与买主刘某到房产局办理了转让手续。但在领取房证时,房产局以此房还有争议为由暂不予办理更名过户。赵某的兄妹对上述两案均提出上诉,后又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赵某找到房产局说明情况并出示法院的撤诉裁定,但房产部门仍不予办理过户登记,并答复说,如果对方在20天内无人向法院起诉,房产局就给她办理过户登记。此期间无人再诉,而房产局却仍坚持此房有争议,不予办理过户登记。

两年后,房产新政出台,赵某一气之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房产局行政不作为并要求法院判令房产局行政赔偿。法院经审理调查,支持了赵某的请求,判决房产局为她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并赔偿赵某的经济损失。

律师答疑:我国法律规定,权属有争议的房屋不得转让。本案中,争议房屋权属清楚已多年,原、被告均未对此提出异议,法院也未对该房做出限制转让的决定,赵某交易此房符合法律规定。在当事人撤诉,正常诉讼程序已到尽头的情况下,房产局仍恶意拖期不予办理变更登记超过半年之久的作法,显然违反了有关办理过户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法定期限。所以法院判决房产局应为赵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赔偿赵某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