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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4章 这样的“捡拾”触犯了刑法

“案情回顾”

小张在某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一天下班时,在居委会主任钱某的办公桌下拾得钱某的活期存折一张,并将其拿走。后分多次从存折里提取现金2万多元。钱某发现存折丢失后迅速到银行挂失,结果得知存折里的钱已被提光。钱某随后报案。经调查举证,小张被抓获。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

法院经调查审理认为,该办公室的座位是固定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位子,办公室人员之间都非常熟悉。物品无论是放在办公桌上还是放在桌下,都没有离开桌子主人的控制范围。所以,小张所说的“拾”的存折不属于遗失物。并且,小张与钱某同事多年,存折上写有钱某的姓名。小张在明知存折主人是谁的情况下仍将钱某的存折拿走,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但由于小张认罪态度诚恳,并愿意及时归还所取现金。据此,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小张有期徒刑3年。

律师答疑: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