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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3章 非法占有他人钱财被判盗窃罪

“案情回顾”

程某坐长途汽车去看望在市区工作的女儿。驾驶员停车加油时,坐在程某前一排的周某将随身携带的一只塑料袋放在座位上后便下车买水去了。客车加完油后,驾驶员没有清点旅客是否都上车即启动车辆继续行驶,因卖水的地方较远,周某未能及时返回车内。程某发现后,便将周某座位上的塑料袋拿过来,打开后发现包里有一捆钱,便偷偷地藏在自己的衣服里。不久后,周某搭乘的士追上了长途汽车。上车后发现包里的钱没了,便询问周围旅客是否有人拿了,并声称如能退还给他,他将支付800元钱作为酬金。周某见没人出声,便要驾驶员把车开到附近的公安分局报案。此时,程某不仅不退还周某的钱,还阻挠驾驶员说说他要赶到医院给女儿送东西,要是错过时间有什么损失的话周某要负全责。随后,驾驶员径直把车开到了附近的公安分局。在公安人员的教育下,程某承认是自己拿了周某的钱,并当场还给了周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程某在搭乘长途汽车时,趁周某掉车时窃取其放在座位上的塑料袋内的现金9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程某的犯罪情节比较一般,并已退出赃款,可酌情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程某有期徒刑二年。

律师答疑: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本案中,被告程某窃取周某的钱后,在周某报案的过程中进行阻挠。足以表明程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这些钱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这些钱款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因此构成盗窃罪。生活中,要谨记“不义之财不可取”的道理,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财物的行为不仅要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也受到良心的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