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15460200000266

第266章 来自高校里的爆炸声

“案情回顾”

黄某为制造个人影响,于2003年2月21日携带黑火药等物品来到北京,先后到清华大学、北京大学选择作案地点。为实施爆炸活动,黄某购买了用于制造爆炸装置的物品,组装了两套定时爆炸装置。2月25日11时20分许,黄某将已设定起爆时间的定时爆炸装置放置在清华大学荷园教工餐厅,后乘车来到北京大学,将另一定时爆炸装置放置在北京大学农园食堂。11时50分、13时20分许,两个爆炸装置分别爆炸,造成9人不同程度的身体伤害;清华大学荷园教工餐厅和北京大学农园食堂的部分建筑被炸毁,造成财产损失折合人民币22万余元。作案后,黄某于当日逃离北京。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致使多人受伤,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2003年4月29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以爆炸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无期徒刑。

律师答疑:黄某为了使自己出名,竞不顾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危,故意实施爆炸行为,犯罪动机十分卑劣。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第114条、115条之规定,根据该条规定,犯爆炸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