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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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4章 自信的过失犯罪

“案情回顾”

某村三面环山,山上的野猪野兔时常在晚上出来寻找食物,使得百姓的庄稼大部分被毁坏,严重的时候甚至颗粒无收。很多百姓建议曾扑捉过野猪的李某去捕猎野猪,并表示愿意共同出资购买狩猎工具。李某答应了群众的请求,并和几个人一起去看了邻村购买的扑捉野猪的设施“电猫”,后在一电器店内购买了“电猫”一台。李某在“电猫”安装期间,以书面文字形式向群众发出告示。李某将“电猫”安装在自己家中,并从后窗将脱壳电线从窗户上拉出,同时在脱壳电线拉过的岔路口设立告示牌,告示牌上写明:“广告:电触野猪,晚上8时开电,早上5时收电。”安装后,除了雨天,李某每天都按告示时间开关电源。一天凌晨4点多,徐某背着所盗树木回村时不小心触碰到了电线。李某在家中听到“电猫”的电铃声后,立即叫上几个邻居一同上山寻找触电的“野猪”。快到山顶时,李某发现徐某死在了电线旁,身边有一根树、一把砍刀和一根粗绳。见此情景,李某迅速到该地派出所投案自首。案发后,李某主动赔偿给徐某家人5000元,并在审理期间向法院交了赔偿款5000元,合计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私设电网,主观上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但在安装“电猫”前以书面文字形式向群众做出了告示,又在各岔路口设置了警示,表明李某轻信事情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能够避免,属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而不是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意外事件。据此,法院判决李某因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律师答疑: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本案中,李某预见到了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但轻信事情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能够避免,属于自信的过失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