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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3章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案情回顾”

2005年12月,赵某将自己的小货车借给吴某使用,后吴某晚上驾驶该车回家时将一骑自行车的人撞倒致伤后逃逸,经医院抢救伤者无效死亡。案发后赵某在明知该车是肇事车辆的情况下仍致使吴某将该车送到维修站修理,帮助吴某毁灭证据。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确定肇事车辆车主为赵某,在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传唤时,赵某拒不向警方如实陈述自己所了解的事实真相,并作了自相矛盾的供述,阻碍公安机关破案。后赵某被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认为,赵某帮助肇事者吴某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据此,法院依法判处赵某有期徒刑6个月。

律师答疑: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法律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赵某帮助肇事者吴某毁灭证据,情节严重,故其行为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