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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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举证倒置原则

“案情回顾”

2003年春节前,李某在某电器行买了一台品牌彩电。4个月后电视机出现图象不稳定现象,因保修点检修后没有毛病,李某遂将电视机搬回家继续使用。3个月后又出现类似的毛病,李某再次送往维修点,检测发现电视机内的一线路板断裂,李某遂以该电视机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经销商重新调换或者退货,经销商却已电视机出售时是合格产品为由,拒绝了李某的要求。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因为本案原告无法完成其举证责任,故被告只需提供证据证明其产品在出售时并无质量问题是合格产品,即可推翻原告的诉讼,否则就要承担过错责任。审理中,由于被告销售商无法提供电视机出售时是合格产品,与电视机瑕疵没有关系,且销售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电视机线路板断裂是由原告李某所致,故根据举证倒置原则销售商应承担过错责任,赔偿李某的损失。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销售商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律师答疑: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依据某种事实转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承担,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