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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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什么是拘传

“案情回顾”

某居委会主任谢某在职期间把当地居民的3万余元补贴款占为已有。并且多次用公款吃喝以及收受贿赂。群众多次反映均被其以各种手段拦下。无奈之下的群众只好向检察院反映情况,接到群众的举报后,检察院迅速立案侦查,认为谢某确有贪污受贿行为,遂决定依法传唤谢某。但谢某却拒绝到案,并声称没有证据,他们不能把他怎么样。承办该案的检察员随即提请检察长签发了拘传证,将谢某拘传到案。

审理中,面对确凿的证据,谢某只得如实交待自己的贪污受贿行为,接受法律的制裁。

律师答疑: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它是各种强制措施中最轻的一种,拘传只有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又拒不到案的情况才能使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传唤并不是采用拘传的必经程序。在本案中,检察机关即可不传唤谢某而直接对其实施拘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