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15460200000032

第32章 法定代理人无权损害被代理人的权益

“案情回顾”

黄某与妻子王某离婚后三岁的儿子小超便跟随王某生活。两年后,黄某因车祸死亡,王某因痛恨黄某便替小超做主放弃了继承权。小超的大姑认为王某没有代替其放弃继承权的权利便诉至法院。

审理中,法院指出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王某作为小超的监护人,虽有权代替其争取遗产、保管遗产,但却不可以代替其放弃继承,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小超的利益,该代理行为应认定无效。小超有权继承其父黄某所留遗产。

律师答疑: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自愿放弃无偿取得被继承人的合法遗产的权利。我国《继承法》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法律上授权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活动,是为了保护他们的财产权益,所以,代理人在代理行使继承权时,应当以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为行事出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