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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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法院调解原则

“案情回顾”

孙某因百货店急需周转,便向邻居钱某借5万元钱,禁不住孙某的再三请求,钱某考虑平时与孙某关系还不错,且又是邻居,便答应了孙某的请求。孙某当下便写了书面证明,并保证在2个月内还清借款。2个月后,钱某见孙某没来还钱,便到孙某家催还借款,孙某却说手里暂时没钱,并表示再过3个月一定还清。岂料3个月后孙某仍没有履行其保证。钱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偿还5万元的借款。法院受理此案后,孙某承认向钱某借款5万元的事实,但因手中没钱,请求法院用调解方式解决此事,同时原告钱某也同意用调解方式解决该案。于是,原、被告双方在法院办案人员主持下,达成协议,人民法院确认并制作调解书。送达调解书时,钱某签收后不久即表示被告孙某说话不算,言而无信,希望人民法院再依法判决,解决此债务纠纷。

法院审理认为,钱某在调解书签收后即以被告孙某言而无信用为由反悔所签协议,这是不允许的。因为本案调解协议是在查明事实基础上,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的,没有侵犯原告的诉讼权利,原告钱某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原告能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否则,不得以其他任何借口不履行本案调解协议,要求原审法院对本案重新进行审理。实际上,从更有利于保护自己权益的角度出发,钱某完全可以按调解协议主张权利,若被告孙某拒绝履行协议的义务,钱某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律师答疑:法院调解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对于能够调解解决的案件,在双方当事人自愿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说服和疏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准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调解书一经双方签订,就具有了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