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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案情回顾”

李某和杨某婚后有2个女儿。2004年,杨某再次怀孕,为躲避政府计划生育部门的追查,李某夫妻二人总是早出晚归。一天晚上,计划生育工作组的工作人员叫醒李某夫妻,并对杨某进行检查,结果证实其已怀孕3个多月。于是,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以李某夫妻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为由,对李某罚款1000元,并要求杨某在3日内去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办理堕胎手续。杨某不服,便和李某商量是向计划生育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还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后,杨某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维持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处罚决定。

律师答疑: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我国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因此,李某夫妻既可以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