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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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何谓先予执行

“案情回顾”

李某跟随表哥吴某在外地做生意。一天晚上,李某在菜市场买菜时和小贩赵某发生争吵,眼看就要动起手来,吴某不愿闹大事情便将李某拖走。但赵某却怒气难消,见李某与其表哥就要离开,赵某随手拿起一把水果刀刺向李某的腰部,并将李某的头部打伤,李某当场血流不止,伤势十分严重。送至医院后急需支付住院费、手术费等一大笔费用,李某根本无法承担。李某虽诉至法院,但法院作出判决还需要一段时间。无奈之下李某只能向法律援助中心求救,经过咨询以后,李某决定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申请符合先予执行的法律规定,遂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要求赵某先支付李某人民币7000元作为医疗费。李某拿到钱后顺利进行了手术。后来判决出来后,将此7000元从赵某应赔偿给李某经济损失的数额中予以扣除。

律师答疑: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一定范围的给付之诉,在作出判决前,裁定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付另一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以解决该当事人生活、生产经营等急需的措施。本案中,李某提出的申请符合先于执行适用范围内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等案件的规定,因此得到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