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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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案情回顾”

王某委托李某包工包料保证质量为他家的院子重新砌一面墙,并支付其费用1000元。谁知该墙砌好后不到三天便塌了,并砸坏邻居邹某的财产,致使邹某损失400元。因赔偿问题邹某与王某发生纠纷,邹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自己经济损失。

审理中,王某称该墙是委托李某所修,不到三天就倒了,纯属工程质量问题,李某应为此事负责作为被告。据此,王某要求法院更换被告。

法院认为,倒塌墙的所有者是王某,邹某被倒塌的墙砸坏了财物,要求赔偿损失,并以王某为被告提起诉讼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王某与该案的诉讼标的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属正当被告,不应更换。同时法院认定李某也应该参加诉讼,应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李某修的墙倒塌属于工程质量问题,王某可根据自己与李某承包砌墙关系,要求李某对此负责,故应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律师答疑:《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