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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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一事不再理原则

“案情回顾”

杨某因做生意向邻居邹某借了现金20000元。2004年7月,邹某以杨某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杨某立即清偿欠款。因杨某未到庭应诉,法院缺席审理后于2004年9月判决杨某在规定时间内偿付邹某借款。执行过程中,杨某以自己已偿还借款2000元未予扣除,并且有邹某出具的收条为证,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邹某返还自己已经偿还的2000元借款或从判决中扣除。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起诉邹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与邹某起诉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实际是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应裁定驳回杨某的起诉。据此,法院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答疑: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法院的判决书(包括调解书)生效后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法律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本案中,杨某对已偿还的2000元借款,只能对前案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而不能另行起诉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