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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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民事案件当事人资格的确定

“案情回顾”

张某与杜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半年后结婚。婚后张某的母亲董某觉得杜某不会过日子,婆媳之间经常为小事发生磨擦争吵。刚开始张某总会在二人争吵时不停地劝解,时间长了便觉得是杜某不孝敬老人,有些埋怨妻子,后来夫妻二人也开始吵架甚至大打出手。无奈之下,董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儿子张某与儿媳杜某离婚。

法院对董某的诉讼请求不予受理。

律师答疑: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与案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本案中,张某的母亲董某不是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婚姻关系)中的主体,故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不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不具备当事人的资格,因此她不能作为本案的原告起诉,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