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15460200000090

第90章 婚姻瓦解后债务归谁

“案例分析”

2006年12月,张某夫妻俩因开饭店向王某借款4万元,并由张某出具了欠条一张。2007年4月,张某夫妻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饭店)全归妻子所有,4万元债务由张某负担。但后来张某经济来源减少,无力偿还原告的4万元借款。王某随后将张某和他的前妻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对4万元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对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张某的前妻认为4万元债务在离婚协议中已约定由张某来承担,故不同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原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律师答疑:《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张某虽以其个人名义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4万元,但由于该笔借款已用于承包其与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土地,故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应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