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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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章 离婚协议里的“生死约定”

“案情回顾”

李某与张某因夫妻感情不和与2005年4月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今后李某若发生意外身亡,全部财产归女方张某所有。一年后李某因哮喘病发死亡。二人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转眼成了遗嘱。李某死后留下6间房屋,该房屋产权于1999年核发。办完李某的后事,张某要求按照他们离婚协议的约定处理该房屋产权。因为李某的父母均已去世,其兄妹3人认为张某与李某已经离婚,二人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再说当初约定的是意外死亡,现在是正常死亡,所以坚决不同意由张某接受李某留下的房屋。随后,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离婚协议的约定,确认该房为自己所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李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由于没有证据可以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李某已病情严重,双方显然不会料想到几个月后李某便因病去世,故对他们而言中年死亡本身就已经是意外。据此,法院判决登记在李某名下的房屋归原告张某所有;李某的兄妹在判决生效之日即将该房屋交付给张某。

律师答疑:离婚协议书只要是夫妻双方自愿协商签订,且不违反法律上的相关规定就是有效的。本案中,李某与张某自愿签订该协议,约定内容并不违法,所以是合法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