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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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章 离婚后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吗

“案情回顾”

谢某结婚二十多年来一直与丈夫黄某互敬互爱,且几个孩子也已长大成人,一家人过着平静的生活。但近段时间谢某发现黄某每天都早出晚归,而且经常在外过夜。后经观察,谢某发现丈夫黄某和一邻村女子的关系密切。经谢某不断追问,黄某承认了与该女子的婚外情。一气之下谢某遂她到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黄某离婚。起诉书中,谢某没有提及财产及赔偿问题,只期望早日结束这段生活。离婚后,谢某想起自己结婚后对家庭的付出,本来幸福的家庭生活因丈夫的过错而支离破碎,想起自己在此事上受到的委屈和打击,谢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前夫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谢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丈夫进行精神赔偿,或是物质赔偿。但行使这种权利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无过错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谢某作为原告提出离婚,就损害赔偿问题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起,而不能在离婚后单独提起。据此,法院驳回了谢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答疑:《婚姻法》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请求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无过错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本案中,谢某在离婚时只想尽快解脱痛苦,而没有要求损害赔偿,结果丧失了自己应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