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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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章 私生女的抚养费

“案情回顾”

关小荷的原籍是安徽,1998年初加入南下广东的打工大潮,并在深圳一家服装厂找了一份工作。1998年8月她认识了从北京来的大学生傅鹏飞,经过几次交往,两人感情急剧升温。1999年3月两人开始同居。1999年8月,关小荷发现自己怀孕了,没有心理准备的傅鹏飞要求关小荷把孩子打掉,关小荷没有答应。之后傅鹏飞就消失了。2000年5月,在关小荷临产前,傅鹏飞又出现了,并对她照顾有加,关小荷沉浸在幸福中。不久,关小荷生下了一女婴,取名为恬恬。2000年8月,傅鹏飞再次不辞而别,从此再没出现。关小荷一人既要带孩子,又要工作,生活苦不堪言。她打电话到傅鹏飞家里,傅的父母明确告诉关小荷,她跟傅鹏飞的家世、地位、学识存在太大差异,他们家不会接纳其为儿媳妇。关小荷无奈,于2001年10月以恬恬的名义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傅鹏飞承担抚养恬恬的责任。

法院认为,《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即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适用婚生父母子女间的关系,非婚生子女的父和母对非婚生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一方不得剥夺另一方的权利,也不得互相推诿甚至遗弃非婚生子女。从有利于非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这一目的出发,双方可以协商由谁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

傅鹏飞在法庭上提出,愿意抚养恬恬,恬恬跟他一起生活更有利于她的成长。法院经过调查,证实傅鹏飞在北京有一份比较稳定的工作,家里经济条件也较宽裕,而关小荷至今尚在深圳打工,居无定所,工作不甚稳定,经济条件也较差。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法院认为让傅鹏飞抚养恬恬更为有利,故最终判决恬恬由生父抚养,关小荷每月支付恬恬的抚育费200元至其能独立生活时为止。关小荷可以探视女儿,具体细节由双方自行协商。

律师答疑:这是一起非婚生子女要求亲生父亲承担抚养义务的案例。傅鹏飞与关小荷非法同居并生下非婚生子女恬恬,理应承担起抚养女儿的责任,可他却在1年多时间里对女儿不闻不问,不尽抚养义务,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恬恬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支付必要的生活费用,将来还可以主张必要的教育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