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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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章 被欺骗后的抚养费

“案情回顾”

何某结婚后,妻子石某一直在外地打工,其间每半个月回家一次。石某生完孩子后不顾丈夫反对,仍坚持外出打工,两人为此发生分歧,并于2007年1月办理了离婚手续。签订离婚协议时,何某念及夫妻之情,决定把婚后财产都给石某,孩子由他抚养,石某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2007年2月,何某申请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显示,他与孩子没有血缘关系。深感屈辱的何某愤然将石某告上法庭,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并索赔4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石某有过错与欺骗行为,使何某协议离婚时受到欺骗,精神上也受到较大伤害,对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最终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何某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被告石某赔偿原告亲子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对孩子的抚养费等共计42546元。

律师答疑:《婚姻法》修正过程中,许多法学专家、学者以及普通百姓纷纷要求在该法中增加离婚赔偿制度,在离婚时由有过错方对无过错方进行赔偿。极大地损害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而建立离婚赔偿制度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惩罚违法和违反道德的行为,有利于夫妻双方更好地履行相互忠诚、相互扶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