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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农民工享受哪些劳动权利?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农民工作为劳动者的一份子,享有以下基本权利: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1)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第三十一条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者按用人单位的要求付出了劳动,就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在同一单位的工资分配中,从事同类工作、同等熟练程度的劳动者,不分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只要付出同等劳动,就应领取同等报酬,实行同工同酬,才能保障公民享有真正平等的劳动报酬权。为了要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报酬权,国家颁布了《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从法律上确立了有关工资的法律规范。

(3)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我国实行法定每周四十四的小时工作制和休假制度。《劳动法》规定的休息时间包括工作间歇、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事假、生育假、病假等。但用人单位为降低成本,争取更大利润,往往延长工作时间,造成农民工休息权受侵犯;而农民工往往由于找工作不易,只求能拿到工资,也容易在休息权上受到侵犯。另外,政府有关执法部门人力不足和监督不到位,对一些侵犯农民工休息权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或制裁,也是造成农民工休息权受侵犯一个重要原因。为了保障农民工的休息权,国家要求有关部门要本着有法必依的原则,加强监察,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此外,农民工也应积极加入工会组织,依靠组织的力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劳动者既是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对象,又是做好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基本要素。《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进行专门培训,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公民有劳动的权利,要实现劳动权劳动者必须具备基本的职业技能,尤其是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在职业技能的获得越来越多地依赖职业培训的今天,如果公民没有职业培训权利,劳动就业权利就无法充分实现。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随着行业技术的进步,对农民工职业技能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现在各地已把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之一。

(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伤病、年老等是每一个劳动者都不可避免的,社会保险是劳动力再生产的一种客观需要。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社会保险是国家和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暂时失业时,为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提请争议处理的权利是劳动者其他合法权利的保证。在发生争议时,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依法享有争议处理方式选择权、享有请求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依法受理争议的权利、享有请求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依法受理争议的权利以及控告权。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农民工处于弱势地位,国家提倡社会法律援助机构积极帮助农民工进行劳动争议的处理,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