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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章 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如何起诉?

根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向与仲裁委员会同级的人民法院提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将对方当事人作为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及《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答复》的有关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以争议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