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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可获得哪些免费服务?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1)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2)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3)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4)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5)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6)其他公共就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