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村法律法规常识——农村自然资源保护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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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自然资源保护法知识及法规(2)

(4)精确农业施肥技术:综合适用地理信息系统(GI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遥感技术(RS)和计算机自动控制系统为核心技术,精细准确的调查各项土壤合作管理措施,最大限度的优化适用各项农业投入,以获得最高产量和最大经济效益,同时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等农业自然资源的新技术。该技术既保证了作物生长的养分,又不造成化学物质在土壤残留,不污染环境,它将推动施肥技术革命,从而保证农业持续发展。目前已开始在欧美发达国家试验和推广。

(5)新剂型肥料——控释肥料技术:肥料养分释放速率调控变为可能的技术,生产和使用控释肥料日益成为世界各国提高肥料利用率,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作物产量的技术热点。由于控释肥料可以调解养分释放速度与作物需肥规律基本同步,而且可以一次性施用,从而大大提高肥料利用率,节省大量劳动力。如日本研制的聚烯烃包莫氮肥。控释肥料是农艺与工艺相结合的产品,在国外称之为“21世纪的肥料”。

(6)生物肥料技术:利用生物技术研制生产的肥料,可改善植物根际的微生物生态环境,调解土壤酶活力,帮助植株吸收养分,促进植株生长,提高植株自身的免疫力,增强其抗病能力。它可在提高产量的同时,较好的改善农产品的品质,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形成“绿色增链”,同时,生物肥料有助于推动沃土计划的实施与环境保护。生产生物肥料大都取材于各种工业、农业等有机废弃物,为探索解决堆放、填埋废料的投入、无产出等难题提供了新的发展出路。

(7)物理肥料技术:物理肥料是继有机肥和无机肥之后,科学家发明的第三代肥料,它包括声、光、电、风和磁肥。这些肥料不仅清洁、卫生,而且对植物生长有更明显的效果,农作物的果实质量更高。这是因为物理能量在作物内引起了一系列复杂的生物化学变化的缘故。物理化肥具有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特点,它将成为下个世纪全球农业的主要研究方向之一。

2.其他综合防治技术与措施

(1)土壤沙化防治技术与措施:大力发展植树造林技术,在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化学方法固沙技术,对于放牧草场,则必须控制载畜量,严禁超载放牧。

(2)次生土壤盐渍化防治技术与措施:健全排水系统,控制地下水位在临界深度以下,防止含盐地下水沿土壤毛细血管上升到达地表;实施合理灌溉技术和排水技术。

(3)水土流失防治技术与措施:平整土地,降低坡度,增加植被覆盖度,采用秸秆还田技术提高土壤抗蚀性能。

(4)预防和治理草场退化的技术措施:确定合理载畜量,避免超载过牧,发展改良草场技术,提高草场生产力,改革放牧为割草饲养,提高畜牧业的集约度。

(5)林相残次化防治和森林更新技术措施:大力发展育林技术,科学合理采伐。

化肥农药的污染及防治

目前我市常规农业生产主要依靠化肥和农药解决农田营养和病虫及杂草控制问题。化肥和农药的施用,极大地提高了农作物的产量,但化肥和农药的施用也带来了许多弊端。其中最大的弊端是造成了环境污染,诱发许多疾病,危害人类健康。现在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化肥和农药像一把双刃剑,对农业发展既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因此合理有效地施用化肥,发展新型农药,对改善农业环境,提高产品安全,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化肥对环境的污染及防治。化肥对环境的污染

(1)造成江河及地下水源污染。据统计,目前我市亩施化肥量在70kg左右,但利用率只有30%左右,其余随农田径流带入水体,不但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对水资源造成严重的污染,会使水中氨氮、亚硝酸盐量成倍的增加。

(2)破坏土壤结构。长期使用化肥,特别是氮肥,使土壤酸化、板结,土壤颗粒结构遭到破坏。

(3)影响人类健康。施用化肥特别是氮肥过多的粮食和蔬菜中,硝酸盐的含量高,长期食用会使人的工作能力下降,严重的会导致癌症、白血病的发生。

化肥污染的防治措施:(1)合理的利用化肥。首先要控制化肥的施用量,其次要严格使用规程,做到这一点,就要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氮、磷、钾配合施用。(2)广泛施用有机肥。施用有机肥,不但能提高土壤的有机含量,使作物高产、稳产,又能改善土壤,因此农业生产中要提倡增施有机肥,种植绿肥作物,推广秸秆还田、合理轮作等。(3)积极推广微生物肥料。目前我市市场上有根瘤菌、磷细菌肥,可大力推广。

2.农药的污染及防治

农药的污染

(1)对环境的污染,即对大气、水、土壤的污染。(2)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农药主要通过食物进入人体,在人体中积累,造成慢性中毒,对人类的神经、肝脏等造成危害。

(3)对害虫的天敌和其他益虫、益鸟有杀伤作用。(4)使害虫产生抗药性。害虫在生理上受到农药毒性作用时,为了生存会产生抗药机理,这种机理还有遗传性,为了防虫,人们常常用增加药量的办法,从而造成农药对环境更大的污染。

3.防治农药污染的措施

(1)采用综合防治的方法。如物理、化学、生物相结合,选用抗病虫的农作物优良品种等办法。(2)发展高效、低毒农药,大力推广易分解的有机磷、氨基甲酸酯类农药。(3)发展化学诱变剂,如昆虫激素、诱引剂等。(4)推广微生物农药。微生物农药是目前欧美广泛应用的一种新型农药,其优点是杀虫、杀菌效率高,成本低。

农村环境污染不容忽视

在人们的印象中,环境污染似乎只存在于城市。殊不知,如今环境污染的魔爪也伸向农村。近年来,一方面,随着工业产品在农民生活中不断增多,农村的生活垃圾已由过去的菜叶、瓜果皮逐渐被塑料袋、废旧电池、农药瓶等所代替,这些垃圾包含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但在农村既不能及时回收又得不到有效处理,只能任其在自然条件下不断分化和分解,致使环境受到较大污染。另一方面,由于农民环保意识比较淡薄,过量使用化学农药、化肥,也使土质和水体污染日益严重。在农村,村民带有普遍性的生活恶习:“垃圾往水里倒,牲畜死了往水里扔。”这是非常恶劣的生活习惯,此恶习不改,生活质量必是每况愈下。

各种有害物质的残留既影响了农产品质量,又危害了人体健康,尤其容易滋生各种有害病毒,引发各种流行疾病,给人们生活带来诸多安全隐患。为此,笔者建议:一要加大对农村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各级政府部门和环保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的环境保护工作,正确引导农民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二要加强农村环境污染的治理力度。农村各级政府部门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动员全社会力量来共同进行整治。建立必要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制定有关农村环保的乡规民约。三要积极引导农民发展绿色农业、绿色养殖,大量使用有机肥和生物农药,少用化肥农药。发展无公害农作物,确保农作物综合利用和农村生态环境的良好。

宅基地

只有农村和城郊有宅基地。没有区别。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形式,在我们的审判工作中,宅基地使用权案件在各种案件中仍占据相当的比例,在此,有必要对宅基地使用权作认真的分析。

我国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以及立法地位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及少数城镇居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分为两种: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城镇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和符合一定条件的城镇居民。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没有确认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农村建房、对集体土地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城镇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解放以后因历史的原因形成的城镇私房所有者及经批准在城镇建房的城镇居民。

由于农村宅基地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宅基地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而城镇宅基地则不具有这一特点。因此在物权立法时,是否可以将宅基地使用权限定为农村居民因建造自有住宅对集体所有土地占有使用的权利。至于城镇居民因历史原因对私有房屋的宅基地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通过立法将其纳入到土地使用权制度中进行调整。今后城镇居民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应当通过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程序进行。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我国学者大都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本质上属于土地使用权。据此,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将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也应当纳入到土地使用权制度的调整之中,从而没有必要在法律上设立单独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笔者认为,这一看法是不正确的。因为,一方面,土地使用权在我国具有特定的含义,它主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了划拨的土地以外,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通过出让、转让、出租的方式进行。这些方式在本质上都是一种等价交换的交易方式。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仅具有物权的属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和福利是联系在一起的,这就决定了它不可能作为交易对象自由转让。另一方面,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在管理机构、管理方式以及基本规则等方面也是不同的。例如,根据法律规定,一户农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的使用权,而土地使用权则没有这样的限制。我们还应当注意到,宅基地使用权主要发生在农村,它是广大农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在将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特定的用益物权形式在物权法中规定后,它就应当和土地使用权区别开来。因此,不能以土地使用权替代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点

(1)农村的宅基地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和利益是联系在一起的。也就是说,农民申请宅基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农民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每一个成员都有权以个人或者农户的名义申请宅基地,土地的有限性决定了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一般不能申请宅基地。所以,宅基地通常是与成员权联系在一起的。农村的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这种福利主要表现在农民能够廉价取得宅基地,获取基本的生活条件,这也是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相比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因为提供了宅基地,农村居民享有了基本的居住条件,从而维护了农村的稳定。由于宅基地具有福利的性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获得宅基地大多是无偿的或者只要支付较少的地款就可以获得,而不可能按市价购买。

(2)宅基地使用权是特定主体对于集体土地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作为用益物权,首先表现在权利人可以对宅基地长期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对于宅基地,权利人有权在宅基地上建设房屋和附属物。由于房屋可以继承,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实质上也可以继承,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无期限限制的即长期的权利。尽管权利人对宅基地享有长期的使用权,但这种使用权不是长期不变的。如果因为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或者村镇规划需要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居民个人的宅基地实际过多,远远超过了当地规定的标准,可以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合理的调剂或重新安排。应当指出的是,由于宅基地主要是作为生活资料提供的,所以权利人不能将宅基地作为生产资料使用,例如将宅基地投资建厂或者改为鱼塘等。

(3)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因为土地资源的有限性,不可能给每个农村居民提供更多的宅基地,而每户申请到一处宅基地,即足以保证其基本的生活需要,如果允许申请多处,则将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许多人认为应当保留这一规定。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是必要的,但应当有一些例外的规定。因为,一方面,在农村中客观上存在一户可能拥有多处宅基地,如某人分家离去之后又继承父母的房屋,这就形成多处宅基地的情况。又如子女成家盖房,申请了一块宅基地,不一定分户,这样一户形成两块宅基地。那么法律是否禁止公民获得两处以上的宅基地呢?

农民申请宅基地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新宅基地:①因国家或集体建设占用土地,原住宅需要拆迁的;②已建住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搬迁的;③因农田水利、道路等农业项目的建设占用土地,原住宅需要拆迁的;④因婚嫁等原因确需分户,原住宅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⑤经批准回原籍落户,需要兴建住宅的;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批准新宅基地;①不符合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要求的;②住宅转让、出租或抵押后,申请兴建住宅的;③受封建迷信影响要求搬迁的;④申请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⑤违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尚未处理,或已经处理,但未履行处理决定的;⑥在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范围内有空闲地可以利用,要求占用耕地的。

如何申请宅基地

申请宅基地程序包括:①本人提出用地申请;②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③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④县区土地管理部门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宅基地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管理部门在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征得城市规划部门同意。涉及占用农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

改建、翻建住宅宅基地是否需要批准

农村村民改建、翻建住宅是需要经过批准的,而且应当符合以下规定:①本人提出用地申请;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农村村民兴建住宅应当服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农村村民在城市规划区内兴建住宅的,应当同时符合城市建设规划。③农村宅基地经批准使用后,由土地管理机构现场定点放线;房屋建成后,应当经土地管理机构验收,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农村村民一户宅基地面积最大是多少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标准:①淮河以北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其中,城郊、农村集镇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②淮河以南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