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村法律法规常识——农村自然资源保护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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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自然资源保护法知识及法规(3)

根据《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包括:①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②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在宅基地上虽然可以修建住宅,但住宅的所有人对该宅基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农民在自留地、自留山上虽然可以进行经营并将所获得的产品归个人所有,但是农民对该自留地、自留山并不享有所有权。具体来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集体所有的耕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所占的土地;集体所有的农林牧渔场以及集体所有的非农业用地。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包括哪些内容

(1)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办法土地所有权证,行使法律上对土地的占有权。

(2)利用集体土地维修农用设施进行农业生产。如修建水库、水渠、农用公路、种植作物等。

(3)可以将土地交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作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使用,或者通过承包经营合同发包给农民使用。

(4)可以依法使用土地兴建乡(镇)村办企业、集体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联营。

(5)有权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在下列条件下可以收回:①使用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解散;②原用宅基地的土地,房屋拆迁后,房主不再该宅基地上建房的;③使用集体土地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或不宜由其继承人继续使用的;④土地使用者因建设需要,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怎样确认的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法律确认。《土地管理法》第11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合法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合法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经过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有哪些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提出申请。由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农用地专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批准手续。

(2)逐级报批。按规定由县、市人民政府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及补充耕地等情况进行审查。

(3)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后,由事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农用地转用的实施。如果占用耕地,必须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和责任。

什么是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包括哪些类型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分类》的规定,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即用于修建各种物体的土地。建设用地的类型包括:①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即城乡居民住宅、学校、医院、商业、道路、给排水、电力、电讯、防洪、供热等公共设施用地;②工矿用地,即工业用地和矿业用地,包括工业产房、各种仓库、动力设施、各种堆场、道路、矿山操作场地及配套设施等用地;③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包括机场、铁路、公路、港口、航道、水电站、水库及人工运河等用地,不包括天然河道用地;④旅游用地,即专门供旅游参观的设施用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游乐厂、高尔夫球场等用地;⑤军事设施用地,包括军事训练、军事指挥、防务设施、营房、武器装备仓库等用地;⑥其他建设用地,除上述之外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用地。

什么是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的审批权限如何

临时用地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和地址勘察需要临时使用,在施工或者勘察完毕后不再需要使用的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包括因临时使用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而使用土地。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为二年。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址勘察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未占用耕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占用耕地0.2公顷以下的,应当报地区行政公署或设区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耕地0.2公顷以上的,应当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用地应当怎样办理手续

临时用地应按下列程序和办法办理手续:

(1)临时用地单位就临时用地征得土地所有权者或国有土地使用者同意,并就补偿和使用后恢复等事项初步达成协议。

(2)临时用地单位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并附其与土地所有者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者达成的原则协议。在城市规划区的,还应当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3)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临时用地的用途、使用方式、土地权属、补偿、复垦措施及退还时间等进行审查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临时用地许可证》。占用耕地的,应当依法上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临时用地经依法批准后,临时用地单位根据土地权属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正式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用地获得批准后,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和期限合理使用土地。用地期满后,应当交还土地并恢复原地貌。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个人、单位通过依法订立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经营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2)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根据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法订立承包合同而产生。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承包合同确定。

(3)承包经营的客体是土地,包括种植业用地、林业用地、畜牧业用地和渔业用地。

(4)承包经营的内容以使用和收益为主,是以土地为基础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取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

从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实际需要出发,《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0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给他人行使,自己行使从他人处换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从表面看是地块的交换,但性质上是由交换承包的土地引起的权利本身的交换。权利交换后,原有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关系,变为发包方与互换后的承包方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也做出相应的调整。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户在自愿的基础上,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人人有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的交换。该种交还改变了原有的权利分配,涉及到承包义务的履行,因此,应报发包方备案。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通常都是对等的,也未剥夺互换双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只要不违反法律,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发包方就不应干涉。

要注意的是:①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改变,不是土地用途及承包义务的改变,互换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仍然要按照发包时确定的该土地用途使用土地,履行该块土地原来负担的义务。②家庭承包的土地,不仅涉及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属,也关系到农户的生存保障,因此,承包方不能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定要登记吗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行登记,是指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申请国家有关登记部门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事实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主要目的在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的事实予以公示,使他人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以登记,也可以不登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国家法律作出这一规定,主要从国情出发。一是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尚不健全,家庭承包的土地的数量很大,要求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登记,很难做到。二是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际情况看,流转的对象大部分是附近农民,互相比较熟悉,从公示的意义上看登记的必要性不大。三是要求一定要登记,就给农民增加了负担。

如何正确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和出租

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是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符合党的一贯政策,《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0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39条规定:“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转包主要指承包方把自己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耕种。通常情况下,土地接包方要向原土地承包经营人支付转包费,但也有转包方不支付的情况.

出租,主要指承包方作为出租方将自己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转包和出租后,虽然土地不再由原承包人耕种,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承包关系也并不是发包方与接包方或者承租方之间的关系,而仍然是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关系。如果出现承包的土地被用于非农业建设,或对承包土地造成永久损害的情况,及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承包合同的行为,即使是由接包方或承租方原因引起的,原承包方也要承担责任。反之,如果发包方有干涉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不依照承包合同约定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服务等行为,即使损害的是接包方或承租方的利益,发包方也应向原承包方承担法律责任。

由此可见,土地转包或者租赁存在着三方当事人,两方面的法律关系。从转包看,发包人与承包方之间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关系,承包方与新的承包方(即接包方)存在转包关系。从出租看,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关系,承包方(即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存在租赁关系。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关系属于土地的用益物权关系,是承包法律关系的基础。转包方与接包方的关系,以及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关系属于债权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债权关系受物权关系的制约,所以,在转包和出租土地时,承包方应与接包方或承租。

签订转包合同,在该合同中落实发包方与承包方土地承包合同的具体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考虑到土地转包、出租涉及几方面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时有交叉,因此,转包、出租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现实中将土地交给他人耕种的原因多种多样,情况也复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9条规定:“承包方将土地交给他人代耕不超过1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但如果代耕超过1年,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减少争议,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保护耕地在我国具有更紧迫的现实意义

保护耕地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在我国有更紧迫的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

(1)国现有耕地总量不足133.32万平方千米,已不能满足粮食和主要经济作物生产的要求。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的远景目标,中国的来年故事产量2010年要达到5400~5600亿千克。要实现这目标,在粮食单产按正常速度递增,复种指数略有提高的前提下,仅粮食和主要经济作物生产就需要确保耕地133.32万平方千米。而中国现有耕地对于需求存在极大的缺口。中国耕地后备资源相当匮乏,并且开发成本高。全国耕地后备资源13.332万平方千米,可开发出耕地79992平方千米,但开发一亩耕地平均成本约1000~1500元,开发滩涂、围海造田和复垦工矿废弃地成本每亩约5000~10000元。按开发能力,全国最多可开发53328平方千米。

(2)各项建设规划和农业结构调整又提出需要占用大量耕地。比如新的城市规划要求占用耕地,村庄和集镇发展要求占用耕地,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部门建设规划要求占用耕地,农业结构调整需要占用耕地等等。即使今后耕地每年占用控制在1999.8平方千米内,到2010年耕地将净减少29997平方千米。到2010年,中国人口最少将增加2亿。人口与耕地逆向发展,人地矛盾更加突出,解决方法,只能是控制人口增长数量,切实保护耕地。

保护耕地资源的基本措施有哪些

(1)因地制宜地安排各业用地。土地利用应以土地评价为基础,作出科学的利用规划,因地制宜地安排土地利用类型。凡是违背自然法则利用土地,都将受到自然的报复。

(2)适宜的土地开发和利用强度。土地利用既受土地自然特性的制约,也同时受气候、水文等自然因素和社会经济因素的影响,对土地开发利用要适度,才能用一定的投入,获取相应搞的收益。草场的超载放牧,招致草场退化,就是土地超负荷利用很有代表性的例子。

(3)应用生物技术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的生物技术措施不断丰富和发展。如营造防护林、抗风固沙,防止水土流失,调节农田小气候;利用害虫的天敌防治害虫,利用生物农药捕杀病虫害和草害,逐步取代化学农药,是发展无公害农业,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土地资源不受污染的重要措施。此外,种植绿肥,开发生物肥料,扩大肥源,改良土地,都已有许多成功经验和发展的潜力。

(4)合理用水。水体是土地构成因素之一,水量和水质使用是否恰当,对土地质量会产生显著影响。合理用水,体现三方面:①水资源的供需平衡,供水期与需水期吻合,供水量与需水量吻合,水质符合要求。②推行节约用水,提高水的利用率;③防止水污染,大力保护水资源的纯洁性,保护农田不受污染水的危害。

(5)水土保持措施有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管理措施等。工程措施基本是治标,生物措施才能治本。在水土治理中,要综合运用各种措施,标本兼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