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村法律法规常识——农村自然资源保护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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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自然资源保护法知识及法规(8)

采伐林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①成熟的用材林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严格控制,并在开采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②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③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开采。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其中,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过于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法;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同样应遵守上述规定。

在森林防火期内,对野外用火有哪些限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可以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规定森林防火戒严期。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火灾的机械和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①烧荒、烧草场、烧灰积肥、烧田埂、炼山造林和火烧防火隔离带等生产性用火,必须机关难过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经批准进行生产用火的,需要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严防失火。②进入林区的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从事林副业生产的人员,应在指定区域内活动,选择安全地点用火,在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③进入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森林经营内活动的,必须有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森林经营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作业和通过林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安设防火装置,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严防漏火、喷火和机车闸瓦脱落引起火灾。行驶在林区的旅客列车和公共汽车,司乘人员要对旅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旅客丢弃火种。在铁路沿线有引起火灾危险的地段,由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开设防火隔离带,配备巡逻人员,作好巡逻和灾火工作。在林区野外操作机械设备的人员,必须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严防失火。森林防火期限内,禁止在林区使用枪械狩猎;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森林经营单位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作好灭火准备工作。

扑救森林火灾中负伤致残牺牲的由谁承担医疗抚恤费用

扑救森林火灾是一项急迫、艰苦和危险性非常大的工作。在扑救火灾的过程中受伤、致残、牺牲的情况经常发生。解决好在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受伤、致残、牺牲人员的医疗、抚恤问题,对于调动全民保护森林资源、扑救森林火灾的积极性,有积极的意义。因此,我国《森林法》规定,因扑救森林火灾的过程中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对非法收购林木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

我国《森林法》规定,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刑法》第345条第3款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这里所说的“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①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②收购以明显低于时常价格出售的木材的;③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情节严重”:①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2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1 000株以上的;②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正规树木2立方米以上或者5株以上的;③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①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 000株以上的;②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5立方米以上或者10株以上的;③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我国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法律、法规有:1988年发布、2004年修订的《野生动植物保护法》、1992年发布的《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发布的《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实施条例》、1979年发布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1987年发布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85年发布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6年发布的《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02年发布的《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1986年发布、2000年、2004年两次修订的《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1989年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99年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1987年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等。

野生动物资源归谁所有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条第1款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第8条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我国是世界上拥有野生动物种类最多的国家,占世界野生动物种类总数的10%以上。这些野生动物是我国一项宝贵的自然资源,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这项资源,对于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开展科学研究,发展经济、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事业有重要意义。由此可见,切实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是十分必要的。长期以来,人们一直认为野生大是“野生无主,谁猎谁有”,这种错误认识的支配使得一些地区任意猎捕珍惜珍贵动物,严重破坏了这些动物的栖息环境,使野生动物资源遭到很大的破坏。根据专家对分布在福建省的野生动物的考察,濒危种类达到96种,濒临灭绝的有56种。作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的华南虎,1954~1956年间的存活量仅福建就有300~500只左右,现在已经近乎绝迹。

造成这种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野生动物所有权不清楚。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就是说,野生动物资源的所有权主体只有一个,即国家,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成为野生动物资源的所有者。根据《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野生动物资源是自然资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体现了《宪法》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原则,是对宪法规定的进一步具体化。同时,这一规定也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制度。野生动物资源是国家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全国人民的共同财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者破坏其生存环境,侵犯了野生动物的国家所有权,是为法律所禁止的,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猎捕野生动物应当遵守哪些法律规定

(1)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研需要、驯养繁殖、展览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

(2)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3)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合法的持枪证。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

(4)禁止伪造、盗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5)因猎捕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猎捕者负责赔偿。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要缴纳资源保护管理费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7条规定:“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所谓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是指由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向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的一种管理费。野生动物经营范围是十分广泛的,包括猎捕、养殖、观赏、收购、加工、出口及从事商业性拍摄、展览、表演等。没有必要在野生动物经营应利用的所有环节都收取费用。因此,从实际出发,主要在两个环节上收取费用:一是直接用野生动物资源从事的活动,如猎捕、拍摄影片,录像等;二是利用被猎捕的野生动物进行加工、生产等活动。野生动物属于国家所有,为了体现野生动物的国家所有权,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国家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同时,拯救保护野生动物是十分检举的任务,需要耗用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需要国家的大量资金投入,资金投入产出的效果使得野生动物物种得以延续,为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了保障。因此,依法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不仅能缓解国家经费不足带来的问题,而且也利于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经营利用活动的开展。

驯养繁殖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