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村法律法规常识——农村土地和住房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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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农村土地承包发包法律法规(1)

(第一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2002年8月29日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法》使之趋于完善并增强可操作性。承包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1.农村土地的范围: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使用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2.家庭承包经营(1)发包方权利:发包的权利、监督的权力、处理的权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发包方的义务:维护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为承包方提供必要的服务、组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3)承包方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土地承包经营的流转、承包地被征用、占有时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承包方的义务: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农村土地承包的承包期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①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②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50年。③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70年,特殊林木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承包期间,发包方不得收回土地,需要注意以下两种变化情况:①承包期间,承包方人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②承包期间,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会发包方。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例外: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况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行适当的调整,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三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守的原则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受让方需有农业经营能力。

(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或流转的方式。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三条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①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②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③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①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②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③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④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①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②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①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②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节)土地是否可以转包给第三方,发包方村集体想收回土地,是否可以转包给第三方承包者想转包给第三方的话,转让方式流转的必须经过发包方村集体的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发包方村集体想收回承包土地,发包给第三方的话,则是法律禁止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第六节)如何理解家庭承包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哪些原则《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为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必须把握:①入股应在承包方之间进行,不包括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投入到从事农业生产的工商企业或者公司,也不包括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投资成立农业经营公司。②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农户以入股形式组织在一起,从事农业合作生产,收益按照股份分配,而不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作为赚钱经营回报的投资。

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的原则:①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②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③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④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⑤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七节)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哪几种形式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转包,是指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承包经营。出租,是指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租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承包经营。互换,是指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将各自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承包经营。转让,是指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承包经营。上述四种流转方式中,转包、出租没有改变发包方与原承包方的承包关系,互换、转让改变了发包方与原承包方的承包关系;转让必须经发包方同意,转包、出租、互换只需报发包方备案。其他方式流转主要指入股,它是指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第八节)家庭承包中对继承问题作了哪些规定

①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如果承包家庭消亡,其承包地也不允许继承。因为不管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还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如允许继承,将因继承而获得两份保障,有失公平。②承包人应得的收益允许继承。承包家庭消亡,发包方收回承包地时,最后一个死亡的成员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其承包地的收益。③林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林地投资周期长,见效慢,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也就是说,家庭承包的林地,在家庭成员消亡后,最后一个死亡的成员的继承人在承包期内可以继承承包,直到承包期满。

(第九节)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家庭承包土地,为什么要提前半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能力继续耕种承包地,又不愿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或者承包方家庭和主要劳动力进入非农产业,并且获得比较稳定的非农收入等情况,要求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发包方应当接受,并要求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主要是因为:①土地的耕作有很强的季节性,为了不误农时,承包方决定自愿交回土地时应当给发包方一段合理的时间,以便发包方寻找其他承包人,及时将交回的承包地另行承包给他人种植。②我国大部分地区实行每年两季播种的耕作制度。③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承包方放弃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应当慎重,不宜以口头方式作出决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节)执行承包地的调整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这里需要把握的是:①特殊情形是指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后不要安置补助费、人口增减导致人地矛盾突出三种情况。①只限于个别农户之间进行调整。③调整只限于耕地和草地,不包括林地。④必须坚决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即首先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然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再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⑤凡是承包合同已经约定不调整的,不能以其他任何理由调整承包地。

(第十一节)家庭承包期内,发包方能不能调整承包地

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反复强调,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但在个别地方土地承包关系仍不够稳定。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承包期内发包方由于种种原因,通过行政手段频繁调整土地,造成人心不稳定,带来了不少问题。所以,《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这是一个基本原则,决不能动摇。但是,在30年承包期内情况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可能遇到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完全不允许调整承包地,恐怕难以做到。所以,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又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经依法批准可以调整。

(第十二节)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后,发包方不能收回其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就是说,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后,发包方不能收回其承包地。主要是因为,目前我国小城镇的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在农村如何建立适应我国国情和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体制,还需要深入研究。所以,这部分在小城镇一旦遇到工作困难,还是要回到农村从事农业生产,作为基本的社会保障。如果他们回到农村以后没有承包地可以耕种了,就会失去生活来源,搞不好会造成社会问题,影响社会安定。这里所说的小城镇,包括县级市、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以及县以下小城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