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村法律法规常识——减轻农民负担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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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农业税制改革与减轻农民负担(2)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并保持长期稳定。坚决取消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农民的承受能力,从轻确定负担水平,给农民以更多实惠。新的农民负担水平一经正式确定,要保持长期稳定。

(2)妥善处理改革力度与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关系。在保证农民负担有明显减轻的前提下,注意兼顾其他方面的承受能力,使地方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和基层组织能够正常运转。

(3)实行科学规范的分配制度和简便易行的征收方式。采取以农业税收为主的方式,把农民负担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实行符合农民意愿、能够为农民所接受的税收征收办法,便于基层操作和群众监督。

(4)统筹安排,抓好改革试点的配套工作。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要与精简乡镇机构、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和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结合进行。试点地区要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压缩人员,量入为出,调整支出结构,减少政府开支。

农村税费改革

农村税费改革是建国50年来我国农村继土地改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之后的又一次重大改革。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立地关系,使农民拥有了土地这一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在政治上、经济上翻了身,激发了广大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中国的热情。家庭承包经营冲破了旧体制对农村生产力的束缚,使农民获得充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由此带来了我国农村的历史性巨变。而这次农村税费改革所要解决的中心问题,则是依法调整和规范国家、集体与农民的利益关系,将农村的分配制度进一步纳入法治轨道,堵住加重农民负担的口子,改革的第一目标是从根本上解决束缚农村生产力发展和影响干群关系的农民负担过重问题。

当前农民负担过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负担水平超出了实际承受能力。一些地方为了超标准收取提留统筹资,“虚报农民收入,变相加重农民负担。”也有一些地方提留统筹费虽然基本控制在国家规定标准以内,但绝对额增长很快,与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形成强烈反差。二是收费方式不规范。现在,面向农民的收费、集资、罚款和摊派名目繁多,这不仅严重损害农民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而且也破坏农村生产力,对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危害极大。农民负担重的问题一再反弹,屡禁不止,如不从制度上、源头上进行彻底根治,必将影响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农村税费改革就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破解这一重大难题而作出的重大决策。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精神,农村税费改革总的指导思想归纳起来就是“减轻、规范、稳定”六个字。减轻,就是通过改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这是改革的首要目标,也是改革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规范,就是从制度上规范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在保证基层政权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切实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不受损害。稳定,就是在减轻和规范的基础上,使农民的税负水平在较长时期内保持不变。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内容是“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和两个调整、一项改革”。即:取消乡统筹资,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政策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为确保税费改革顺利进行,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还要实施精简机构、压缩人员、节减开支、完善监督机制等配套措施。这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集中体现了我们党一贯主张的保障农民利益、保护农村生产力、让农民休养全息的方针。

根据中央确立的改革思路,为保证减轻农民负担这个首要目标的实现,安徽省结合实际,从以下五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按照中央有关政策规定,确定2000年的农民负担不超过1997年的农民负担水平;二是农业税实行地区差别税率,最高不许突破7%,农业税附加比例最高不超过正税的20%;三是农业税计税面积严格按照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计算;四是对“一事一议”的资金筹集,严格实行上限控制,每人每年不超过15元;五是用3年时间,逐步减少并最终取消农村中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

税费改革在农村一经提出,就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和支持。试点工作给农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赢得了广泛的赞许。据初步测算,这次改革使绝大多数农民负担水平明显下降,改革后全省农民总的税费负担水平(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国税附加)比改革前(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乡统筹资和村提留资中的公益金、曾理兼)下降23.6%;人均负担减负幅度为31%(尚不包括减少“两工”和村公积金减轻的负担);加上被取消的收费、集资、政府性基金和达标项目等,农民减负效果更为明显,深得广大农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配套措施

(1)规范农村收费管理。试点地区要对现行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今后,地方和部门无权设立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坚决取消涉及农民的各种摊派和达标升级活动。对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整顿,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对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要制定专门管理办法。

(2)精简乡镇机构和压缩人员。农村税费改革后,县、乡政府因收入减少影响的开支,主要通过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压缩财政供养人员、调整支出结构等途径解决。要按照政企分开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乡镇机构,严格核定人员编制,提倡党政干部交叉任职。适当合并现有乡村学校,对教师队伍进行必要的整顿和压缩。

(3)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明确划分县、乡政府事权和财权。新增的农业税收入原则上留给乡镇财政,省、市财政要加大对财政困难和贫困地区县、乡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保障基层政府履行职能所需支出。

(4)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要向社会公布取消专门面向农民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涉及农民的集资项目。对涉及农民的收费,要公布项目和收取标准,接受农民和社会监督。取消各种不利于控制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干部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加强对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行为的社会舆论监督。制定加重农民负担的处罚办法,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5)抓紧制定改革的配套文件。有关部门和地区要制定相应的配套文件,保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试点期间,要抓紧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准备工作。

农村税费改革带动各项配套改革

农村税费改革带动各项配套改革,促进了乡村行政体制改革和基层精兵简政,从源头上堵住了加重农民负担的口子。

减轻农民负担问题不仅仅是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农村税费改革不仅涉及生产关系的变革,还要进行上层建筑的调整。中央从一开始就强调,这次农村税费改革是一次以税费制度创新为核心的综合配套改革,要把税费制度创新与乡村行政体制改革、基层精兵简政结合起来。

近些年来,乡镇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职能过宽、机构臃肿、人员过多、支出膨胀,村级组织建设滞后,是造成农民负担过重的一个重要原因。有的同志一针见血地指出,农民负担重,是因为乡村“办了一些不该办的事,养了一些不该养的人,收了一些不该收的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减负不与减人、减机构相结合,各种支出的口子就堵不住;减负不与试事相结合,各种达标升级活动不能制止,各方面向农民伸手的情况就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如果单纯调整税费制度,不实施行政体制。教育体制等配套改革,改革就很难收到减轻农民负担的实效。

为抓好乡村行政体制、教育体制等配套改革,安徽紧紧抓住三个基本环节,取得了良好效果。一是努力为基层“减压”“松绑”,坚决取消各种达标升级活动,切实减少效果不大的检查评比、参观考察,充分体谅基层的难处,为基层改革创造条件,支持乡镇依法行政和民主管理。二是减少基层政府事务。按照政企分开的思路,规范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的工作职能,将基层政府管理具体经济活动的职能剥离出去,明确要求基层政府减少事权,改变包揽过多的状况,变主导型为服务型,把工作重点转移到政策引导、社会管理、法规监督、改进服务、营造环境上来,从根本上规范政府部门行为,做到权力与利益的分离。三是实行“精兵简政”,减少行政开支。按照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供给能力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用综合性机构取代专业性机构。在此基础上,清退机关事业单位超编人员,分流富余人员,压缩教职工队伍,裁减村组补贴干部的人数,提倡村组干部兼职。这项改革从2000年下半年开始启动,有的地方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问题提供了新体制支撑。五河县开展以“三并”(并村、并校、并事业单位)“三改”(改革乡镇机构、农村教育体制、基层人事制度)为主的配套改革,全县行政单位由438个合并为225个,村干部由3192人减为1125人,中小学由435所合并为240所,事业单位机构由256个合并为124个,工作人员精减36%。

农村税费改革对农业税制和农村分配方式

农村税费改革对农业税制和农村分配方式进行了重要变革,规范了农村分配关系,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