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村法律法规常识——农村公民基本法律知识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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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社会主义法制基本知识(2)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即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怎样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对于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具有重大的意义。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们所说的法治,不应是“治民”,而应是“民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治理国家。  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具体来讲,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要加强立法工作,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第二,要加强执法工作,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  第三,要完善民主监督制度。  第四,要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广泛进行法制宣传,不断提高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特别是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形成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

什么是宪法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宪法是其他法律立法的基础和核心,是我国最主要的法律渊源。

修改宪法为何采取修正案的方式

修改宪法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全面修改,即用一个新的宪法文本代替原来的文本;另一种是修正案方式,即原宪法文本不作修改,将修改后的条文作为修正案附在原宪法文本之后。

我国1975年、1978年、1982年三次修改宪法,都是对宪法的全面修改。1982年宪法通过以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采用修正案的方式对宪法进行修改。采用这一方式,是为了保持宪法的稳定。修正案方式是对宪法个别条文或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的方式。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需要对宪法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时,适宜采用修正案的方式。这样,一方面使宪法保持稳定,另一方面又能使宪法的规定适应社会实践发展的客观要求。纵观世界各国修改宪法的方式,大体上也有全面修改和采用修正案方式修改这样两种方式。法国是采用全面修改方式的一个典型。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以后,1791年制定了第一部宪法;此后,对宪法进行过十余次全面修订,现行宪法是1958年第五共和国宪法。美国宪法的修改则采用修正案的方式。美国宪法是1787年通过的,现在仍在施行。为适应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二百多年来美国一直采用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宪法,先后通过了18个修正案,共修改了27条。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我国宪法规定的民族平等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民族平等原则是我国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党和国家在民族关系上实行的基本原则,对于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具有重要意义。宪法对这项原则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民族平等。在中国,民族平等意味着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经济社会发展程度高低,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异同,都是中华民族的一部分,在国家生活中都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宪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在现实生活中,中国政府采取各种政策和措施,努力实现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民族平等。首先,各少数民族与汉族都以平等的地位参与国家大事和各级地方事务的管理,少数民族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还受到特殊保障。其次,国家大力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全国现有少数民族干部270多万人。再次,我国法律规定,严禁在新闻出版和文艺作品中出现煽动民族仇视和歧视、损害民族团结的内容。

(2)帮助少数民族发展。宪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我国共有55个少数民族,由于历史原因,他们一般人口较少,经济、文化相对落后。为了尽快改变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文化发展相对落后的现象,逐步消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宪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2001年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在财政、金融、贸易、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规定了国家扶持民族地区发展的一系列特殊政策。国家还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3)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是实现民族平等、正确处理我国民族问题的重要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设立自治机关,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和地方性事务。宪法在“国家机构”一章中专设一节,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自治权。根据宪法的规定,民族自治机关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主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经济建设、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为了把宪法的规定具体化,1984年我国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又对这部法律进行了修正。

关于保外就医的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保外就医的规定:对于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

什么是缓刑?被判缓刑之后有什么规定

缓刑,不是刑罚的种类,只是刑罚执行的一种制度,他是指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拘役(管制除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认罪、服罪、悔罪表现,认为原判刑罚可以暂缓执行,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的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期不再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宣告缓期执行的先决条件是必须被判处刑罚,而且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没有个人危险性,不致危害社会的被判处拘役以上3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其基本特征是: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但保持在一定期限内执行所判刑罚的可能性。即如果犯罪分子在人民法院规定的缓刑考验期内没有被查出有漏罪,也没有发出有新罪,考验期满,撤销缓刑,原判刑期不再执行,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查出有漏罪或者犯有新罪,也应当撤销缓刑,按数罪并罚的规定执行刑罚,考验期不计算在刑期内,如果在考验期内发现缓刑人具有收监执行的法定条件,如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接受监督等情形,也要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期,执行的考验期不计算在刑期内。

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系

立法解释:归于人大常委会,4高及地方人大常委会可提出法律解释要求;行政解释:对不属于审判和检查工作中的法律具体应用以及对自己制定的法规的解释;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即最高院和最高检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什么是律师代理

律师业务与代理制度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两者的结合构成了律师代理制度。律师代理主要是指律师以诉讼案件或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名义,在被授予的权限范围内所进行的直接对诉讼或非诉讼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简单地说,就是律师在各种诉讼案件和非诉讼事件中担任当事人一方的代理人,为其代理的公民或者法人提供法律帮助。律师作为代理人,除了具备一般代理人的特点外,还有以下特征:(1)代理律师不是被委托人。一般的代理,代理人往往就是被委托人。而律师代理则不一样,律师代理各类法律事务,都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成为被委托人。代理律师则不是委托合同的当事人。

(2)被代理人给予律师的只是一种资格。根据委托合同,委托方向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代理律师授权。授权委托书是证明代理律师享有代理权及代理权限的法律文件。因此,授权委托书对代理律师来说,产生的只是一种代理资格。这是由于授权委托本身只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仅有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法律效力,而且被代理人还可以随时撤销或者更换代理人,所以代理律师的这种资格并不以自己同意与否而产生或消灭。

(3)律师代理需由律师事务所指派。由于委托人是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因此,律师代理法律事务,除了当事人的授权外,还要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指派。是否指派,这是律师代理与一般代理的主要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