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村法律法规常识——农村典型法律案例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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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农民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护篇(4)

第二,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地区的环境监测、监督和管理工作。农村广播设施的设立应向其履行一定的审批手续。随着社会经济建设、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飞速发展,各类噪声污染给人们带来的危害日趋严重,环境保护部门亦应积极履行其监督、管理职能,变被动行政为主动行政。

免职决定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004年3月,王某经某经济开发区新河村村民选举担任该村第五届村委会副主任,任期三年。2005年6月,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属的农村工作局,以执行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由,经研究并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同意,作出某开农(2005)46号通知,决定免去包括王某在内的七人所担任的一切行政职务。

王某起诉称:2004年3月原告经村民选举担任新河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任期三年。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属的农村工作局用行政强制手段,决定免去其担任的村委会副主任职务,且免职决定未向其送达,农村工作局的免职决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属于无效的行政行为。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属的农村工作局作出的免职通知。

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答辩称:对王某所实施的行政免职行为是不可诉的国家行政机关所实施的强制性抽象行政行为;撤村并组、精减村组干部是行政区划调整的必然要求;王某对免职的事实早已明知,其有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不适宜再担任村委会副主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属的农村工作局作出的免职通知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而是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任期内的村民委员会成员,除因法定事由外不得随意被撤换、免职。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属的农村工作局以文件的形式决定免除王某担任的职务,不仅违反了法定程序,而且属于无权限的越权行为。鉴于盐开农(2005)46号免职通知涉及刘某等七人,而除王某以外的其他六人未提起诉讼,加之该行政行为已实施完毕,新的村民委员会早已产生,故王某要求判决撤销免职行为的请求不妥。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确认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属的农村工作局2005年6月开农(2005)年6号《关于刘某等同志免职的通知》中,免去王某一切行政职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这是一起新类型行政诉讼案件。类似本案行政机关(主要是乡镇一级人民政府)随意免去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情况在不少地方时有发生,该案法院的受理和成功判决,对法院来讲在受案范围上是个突破,不仅如此,对行政机关必将起到警示作用。

现就案件审理中的如下问题作简要分析: 1.关于免职通知的可塑性问题

(1)免职通知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属的农村工作局作出的免职通知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所谓抽象行政行为,一是指行政立法行为,即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行政行为;二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具有普通约束力的行政决定、行政命令的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行政立法行为和非立法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属的农村工作局作出的开农(2005)46号免职通知不属于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行政立法行为,因通知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且不具有反复适用性,故亦不属于非立法的抽象行政行为。此外,该免职通知虽未直接送达给原告本人,但原告有证据证明该通知的存在,王某与该通知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该通知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2)免职通知不属于内部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对《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作出的解释,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根据《解释》的规定,凡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奖惩、任免、工资的升降、福利待遇等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均属于不可诉的行为。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属的农村工作局作出的免职通知,单从字面上解释,似乎属于不可诉的内部行为,其实不然,因为该免职通知发生在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中,王某与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属的农村工作局之间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而且王某并非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属的农村工作局的公务员,该免职通知所涉及的权利义务是王某作为一个普通公民的权利义务,而非公务员特有的。因此,免职通知不属于不可诉的内部行政行为。

2.关于免职通知的合法性问题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具有职权依据,且应程序合法。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属的农村工作局精减村组干部的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第十六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上述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应该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任期内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随意被撤换、免职。本案被告所属的农村工作局与新河村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而非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即使王恩干偷税、漏税的事实能够成立,应当受到刑事追究,也只能按程序罢免其担任的村委会副主任职务。故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属的农村工作局作出的某开农(2005)46号免职通知系程序违法和超越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30年前借地不还,村民组状告村委会

“30年前,我们村民组的集体土地被村委会借走,至今一直不归还,我们讨要多次一直无果……”村民代表王某等人来到某报社寻求解疑释惑。王某是舒城县阙店乡枫岭村梁山堰村民组村民。

据了解,1975年,枫岭村新成立农科队,共耕种土地891亩。

其中包括梁山堰村民组要求归还的50亩土地。1982年农科队解散,枫岭村委会把农科队所经营的土地划归为村集体所有,并把土地流转给少数农户。多年来,土地流转所得收益全部归村集体所有。2002年,这片土地其中561亩被转包户退耕还林,土地纠纷由此产生。

梁山堰村民组村民反映,他们现在所主张的50亩土地,在农科队成立前就是他们村民组的。1969年发大水时,此块田地被洪水破坏,1971年,当时的杜店公社(后合并到阙店乡)组织全乡农民造堤复垦,但土地仍为梁山堰村民组所有。1975年,该村成立农科队,当时枫岭村委会和梁山堰等村民组协商,借用他们891亩土地,其中包括梁山堰村民组50亩土地。对此,村民们说,土地“四固定”(固定劳力、土地、耕畜、农具)时已明确了界线,确权土地归他们村民组,“四固定”材料政府曾经存档,但现已丢失,无法查找,但他们有人证。村民王进乐告诉记者,自农科队解散后,我们村民组多次索要土地,但村委会就是有借无还。

该村支部书记许某则这样告诉记者,所争议的土地以前是荒滩,上面都是河石。但是,的确有部分小块土地,被村民们种上了庄稼。1971年,全村对土地进行复垦。复垦后,就被村里划定为村集体土地。1975年,村里把土地交由农科队耕种,1982年,农科队解散,土地又被村里收回。

时任杜店公社干部杜来旺回忆,当时复垦土地是由公社组织的,并不是枫岭村组织的。原杜店乡乡长王进云证实,1969年发大水之前,所争议的土地是属于梁山堰村民组的,此村民组曾3次讨要土地。20世纪八十年代,枫岭村委会还曾归还了少部分土地给梁山堰村民组。该村山七村民组66岁村民许召伦说:“我们生产队(村民组)以前和梁山堰生产队是一个生产队,后来分成两个生产队。20世纪六十年代,这片土地就是梁山堰生产队(村民组)的,我小时候经常在这块土地上干活,‘四固定’时土地也定为梁山堰生产队。农科队成立后,梁山堰生产队借给了农科队。农科队解散后,梁山堰生产队答应把这块土地暂时借给村里‘用’两年,搞点收入给大队带(通)电。”

对此纠纷,省国土资源厅地籍处一位领导解释,土地权属应以“四固定”划分为准,没有“四固定”材料的,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也可以认定,但对所争议的土地20年内没有主张权利的,应视为放弃。《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7条规定:确定土地权属应当以土地登记证件为依据;未进行土地登记的,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农村“四固定”的为依据。无资料的,可以参照林业“三定”(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土改登记及其他证据确定土地权属。

由此,梁山堰村民组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所争议的土地在农科队成立之前就是本组所有,且梁山堰村民组20年来一直在讨要土地主张权利,那么,这片土地的权属就应该归属该村民组。

浙江象山村民选举出现欺诈,一村民竟写46张票2007年3月29日,浙江省象山县大徐镇塔幢村贴出了3月22日提名推选村委会候选人无效的公告,原因是“存在伪造选票、欺骗选民的行为”。3月31日,记者赶赴当地调查核实。

位于象山县东北部的大徐镇塔幢村,共有1200多人,其中选民991人。3月22日,是塔幢村村委会换届选举、提名村委会候选人的日子。

3月22日凌晨5点半,天正下着大雨。塔幢村第七届村民选举委员会的15名成员,平均分成了5组上门让选民投票。为了防止雨水打湿,每组携带的流动投票箱上都套了塑料袋。有些选民担心可能会有作弊行为,就自发跟随监督。

一位选民说:“在一户姓陆的选民家中,夫妇俩都不在家。带队的村书记就让陆的儿子写了3张票。按照规定,选举候选人时不能代写,违规的行为当场被村民蔡某发现。于是,在第一张票投进了选箱后,剩下的两张被要求交到工作组。”

更为严重的情况出现了。七八位选民告诉记者,村书记等人竟让一位叫张某的村民,在下塔幢墙角和周某家里共写了46张选票(这些票已被工作组封存在镇里)。

张某本人也承认了他写了46张选票的事实:“村干部让我写的,那我就写呗,我又不知道是咋回事!”

发现这些违规的情况后,选民向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举报。此事引起了两级政府的高度重视,立即派出调查组调查核实,证实选举中存在伪造选票、欺骗选民的行为,经象山县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批准,于3月29日作出“选举无效,重新选举”的决定。

相关部门随即纠正,重新选举,敲响警钟。象山县民政局社会事务科袁志侠科长说:“3月25日,我们接到该村选民举报后,立即联合大徐镇进行调查,经核实,的确存在代写票和一村民写了46张票的事实。”

他说,县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同意后,立即采取了处理方案:取消原塔幢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并重新推选;宣布3月22日提名候选人无效;将于4月8日采取“海选”(无候选人直接选举)方式选举第七届塔幢村村民委员会。“此事将为其他村委会的选举敲响警钟。”据袁科长介绍,象山县497个村委会将从3月中旬开始到7月底完成换届选举,县委决定在大徐镇先行开展第七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试点,好的经验可以全县推广,发现问题也能在村委会选举全面展开时避免出现。由于塔幢村有4个自然村,而且不少村民外出打工,集合村民难度较高,所以才采用流动票箱投票选举。对此,大徐镇党委书记张学军说:“我们将对此事作进一步调查,并按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干部进行公平公正的处理。”

4月1日上午,记者在塔幢村村委会的围墙上看到了这两份公告。一份意思是:塔幢村在提名第七届村委会候选人时,没有依法进行,此次提名推选无效。另一份说,因塔幢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没有依法履行职责,取消原来的选举委员会,重新推选。

坐在墙边的一位老人说:“这事全村都知道。选村干部嘛,就要选老百姓想选的人来当。”对于此次提名候选人无效事件,村民纷纷表示,选村干部,当然是让村民自己选出信得过的人,而不是靠拉关系、搞小动作,不然,“就算当上了老百姓也不会心服。”3月29日,塔幢村村民重新选举出了选举委员会成员,并张榜公布。其中,有部分原成员落选。对采取无候选人的直接选举方法,大部分村民表示,这样更容易选出他们想选出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