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村法律法规常识——农村教育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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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农村教育问题与探索(1)

新农村建设视野下我国的农村教育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根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从根本上转变农民传统的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提高农民科技文化水平,陶冶农民情操。农村教育的发展与创新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只有通过农村教育的发展创新,才能提高农民素质,发挥他们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把农村巨大的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形成可持续推动农村建设新的力量源泉。

农村教育现状:

农村教育是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点。中国(内地)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65%,人口素质低,文盲和半文盲人口2.19亿,在农村就业人口中,文盲和半文盲占35.9%,小学文化程度者占37.2%,每万人口大学生数为4名,平均文化程度为4年,这种状况是现代化进程中的沉重包袱。大力发展农村教育,把沉重的人口负担转变为人力资源的优势,不仅是教育发展的重要目标,也是影响现代化建设进程的战略性任务。

农村基础教育是中国教育的主要部分,其普及程度及教育水平,直接影响全国普及教育和基础教育的实现程度。2000年全国小学553 622所,其中城市32 145所,县镇81 184所,农村44 0284所,分别占5.81%,14.66%,79.53%;小学在校生数130 132 548人,其中城市18 166 507人,县镇26 928 904人,农村85 037 183人,分别占13.96%,20.69%,65.35%。初中学校62 704所,其中城市14 473所,县镇20 852所,农村41 942所,分别占18.73%,26.99%,54.28%;在校生61 676 458人,其中城市10 346 351人,县镇17 045 443人,农村34 284 664人,分别占16.78%,27.64%,55.69%。如果从教育民主化的要求来看,没有农村教育的普及和提高,就不可能实现中国教育的公平原则,更谈不上教育的现代化。

农村普及教育正在全面展开,并且取得了历史性的进展。从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公布后,全国分三片地区推进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到2000年,全国有2410多个县通过了九年义务教育的验收,人口覆盖率达到85%,扣除城市人口,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地区的覆盖人口也达到54%左右。普及教育对农村社会起了动员作用,重教兴教蔚然成风,办学条件明显改善,许多地方农村学校的校舍确实是当地最好的建筑之一,为农村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农村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初步形成,并对普及教育发挥了重要的保证与推动作用。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规定基础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调动了地方政府主要是县乡两级政府的积极性。在这种体制下,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实际上是由县乡政府和农民共同负担:教师工资由县乡政府和农民交纳的农村教育费负担,学校建设和设施由农民集资,学校公用经费向学生收取杂费。过去提倡的“人民教育人民办”,农民说实际上是“人民教育农民办”,县级以上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主要承担了城市的教育投入,而农村教育经费则主要落到了县级以下政府和农民身上。

农村已经实现的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还只是初步的,是低水平、不平衡、不巩固的,其中还存在一些“水分”,而城乡的差距扩大正在加剧,是一个严峻的现实。据90年代中期的统计,全国只有40%左右的小学和50%左右的初中达到了原国家教委规定的实验仪器和图书配备的标准,由此推断农村中小学绝大多数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在有些城市投入上亿甚至数亿元建设所谓“标志性学校”或“示范性学校”的同时,乡村不少学校却在危房里上课;城市有的学校建设超标准的健身房、温水游泳池等高于当地居民生活水准的豪华设施,而不少乡村学校的学生买不起必需的书本,教师得不到必要的教学材料。当然,这些现实是现阶段城乡差距的反映,但是教育体制和政策在缓和还是加剧这种差距上是有重要作用的。我们这里讨论的重点也就是这方面的现实问题。

教育均衡发展的内涵

教育均衡,实质上是指在教育公平思想和教育平等原则的支配下,教育机构、受教育者在教育活动中,平等待遇的教育理想和确保其实际操作的教育政策和法律制度。其最基本的要求是在教育机构和教育群体之间,平等地分配教育资源,达到教育需求与教育供给的相对均衡,并最终落实在人们对教育资源的分配和使用上。从个体看,教育均衡指受教育者的权利和机会的均等,指学生能否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均衡发展、全面发展;从学校看,教育均衡指区域间、城乡间、学校间以及各类教育间教育资源配置是否均衡;从社会看,教育均衡指教育所培养的劳动力在总量和结构上,是否与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达到相对的均衡。当前人们关注的基础教育均衡发展,主要是指我国不同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同一地区不同学校之间、同一学校不同群体之间的教育均衡发展问题。或者说,它主要涉及的是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利保障问题,教育的民主与公平问题。

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就是在教育公平、教育平等原则的支配下,国家制定的有关基础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制定的有关基础教育法规、政策,都要体现教育均衡发展的基本思想,不同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学校之间、群体之间的基础教育资源,必须均衡配置;各级学校和教育机构,在具体教育活动和教学活动中,要为每一个受教育者提供均衡的教育和发展机会。从教育资源的配置看,教育的“硬件”设施,包括生均教育经费、校舍、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等的配置,教育的“软件”,包括教师、图书资料等的配置是否均衡;从教育目标看,包括学生能否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均衡发展、全面发展;从教育的功能看,是指教育所培养的劳动力,在总量和结构上,是否与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达到相对的均衡。

基础教育均衡发展,主要表现为“八大均衡”,即:入学权利和入学机会实现均等发展,其中包括有能力就读的残疾儿童等弱势群体学生,都享有均衡的受教育机会;区域间实现均衡发展,即在省域之间、市域之间、县域之间、乡域之间统筹规划;城乡间实现均衡发展;校际间实现均衡发展,包括学校布局和规模均衡合理,教育经费投入、学校设备设施、师资配备、生均教育资源、学生生源的均衡等多方面;学生间实现均衡发展,包括校内各班级在设施、师资、生源和管理等方面的均衡;不同类别、不同级别教育间实现均衡发展,包括基础教育内部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均衡发展,也包括初等教育、中等教育与高等教育之间的均衡发展;教育质量实现均衡发展,包括课程设置、教学水平和效果的均衡;教育结果在学校教育中和受教育者间实现均衡发展。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基础是学校的均衡发展,因为学校是教育教学的基本实施机构。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最终目标,就是要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

促进教育均衡发展需要坚持哪些基本的发展观(1)责任观。教育均衡发展首先是政府责任:一方面,教育均衡发展,应该成为政府发展教育,特别是实施义务教育的指导思想;另一方面,政府推进教育发展的主要职责是为教育,特别是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提供均衡的办学条件,在资源配置、政策制定以及宏观调控等行政决策中,要体现教育均衡发展的思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要为社会和教育发展建立一个公平规则,因为教育均衡是公民的基本教育权利保障和教育政策价值取向演变的必然趋势。教育均衡的实质是,政府作为控制社会运行的中枢与公共资源分配的主体,对全区域内的教育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以确保受教育群体和个体的权利平等。政府应办好每一所学校,为每一位学生提供相对平等的教育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