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村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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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农村民事诉讼法律法规(1)

什么是民事纠纷,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民事纠纷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进入民事法律调整范围的争议。民事纠纷可以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什么是协商、调解和仲裁

协商是由争议当事各方自行对民事争议的处理问题进行平等协商的一种方式;调解是由第三方在争议当事各方之间主持调解,对民事争议进行解决的一种方式,第三方包括一般公民,也包括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仲裁是在争议当事各方无法自行协商解决的情况下,根据当事各方事前或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某一仲裁机构解决的协议的约定,将争议提交该约定仲裁机构裁决的一种解决方式。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应如何起诉《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纠纷案件应在何地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旅客也可向意外伤害发生地、企业营业地人民法院管辖提起诉讼。

哪些案件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哪些案件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制度。就是说,法律所保护的民事权利是有时间限制的,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支持;而在法定的时间超过之后才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这个法定的时间界限就是诉讼时效。

什么叫“打官司”,怎样“打官司”

“打官司”是“诉讼”一词的通俗叫法。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说:法院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了解决案件所进行的全部活动,就是“打官司”。

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官司”可分为三种形式:刑事官司(即刑事诉讼)、民事官司(即民事诉讼)和行政官司(即行政诉讼)。这三种官司分别适用的程序法是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在社会生活中,凡是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官司都属于民事官司。大体而言,包含如下几类:(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由于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的民事官司;(2)由经济法、劳动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劳动关系,所引起的民事官司;(3)由法律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的其他民事官司。

上面说的三大类民事官司,都由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在民事官司中,不论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还是当事人到人民法院“告状”“打官司”而发生各种诉讼行为,都必须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进行,遵守各项诉讼制度和原则,并受法律的约束和调整。规定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活动,及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就是民事诉讼法,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审判民事案件的程序法。

若要有效地进行民事官司这一法律活动,必须遵循的具体程序是:案件的受理、审理案件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宣告判决、上诉、执行等等。

因为民事诉讼法是打民事官司的“向导”和“指南”,所以要了解怎样“打民事官司”,就应当从了解民事诉讼法入手。我国的现行民事诉讼法指的是:1991年4月9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举例说,要知晓如何“打官司”,当事人就必须了解民事诉讼中的管辖制度,这样,便容易找到受理具体官司的被告管辖法院;而知道了起诉和受理条件,当事人就能知道接下来怎样进行合法而有效的起诉,以及如何补正起诉条件中的缺欠。掌握了简易程序,当事人则能找寻到一条解决简单民事案件的方便途径。

怎样写民事起诉状

起诉,即“告状”,指原告向管辖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行为。要使诉讼请求这一行为得以成立,首先必须形成起诉状。

原告向受理民事官司的被告管辖法院起诉时,递交的诉讼文书就叫作民事起诉状,也即俗称“写状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载有民事起诉状的记明事项文字:在起诉状中必须写清楚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与住所;如果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则记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

原告必须写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以便使被告管辖法院了解原告要求解决什么具体问题,以及事实与理由是什么。

原告必须把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写清楚,便于管辖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对案件及时作出合法和正确的处理,全力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除了以上事项,原告还应写明受理起诉的法院名称、起诉时间(年、月、日)以及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为了便于管辖法院的审阅、使用、归档保存,原告必须以钢笔或毛笔在洁净的16开横格纸上书写起诉状。

若要阅读原文,请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篇(《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110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怎样写民事答辩状

在民事诉讼中,被告针对原告起诉状中提出的民事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所形成的有关自己答辩意见的文字,叫做民事答辩状。

经过认真的审查,管辖法院认定原告的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将在一周内予以立案。同时,在受理起诉后5天内,将起诉状副本送交被告,而被告则必须在收悉副本之日起15天内提交答辩状。

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从提出自己的答辩意见起,一直到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开庭的日期到庭与原告进行辩论,这整个活动过程,被告作应诉。

作为被告的一项诉讼权利,被告可以对原告的起诉予以答辩。因此,写好答辩状,是被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便于人民法院了解案情和自己意见的主要途径,也是被告打好官司的重要环节。

被告在撰写答辩状时,围绕实体权利,依据案件事实和自己的证据材料,既可以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以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还可以对原告提出反诉。

举例说:在债务纠纷案中,被告李木匠确实借过原告陈老师的钱款且久欠不还,那么,在答辩状中理应照实承认欠陈老师钱款的具体数量,并应解释不能归还的原因和讲明归还的时间等;假如李木匠借陈老师的钱款业已全数还清,手中又持有还钱证据,那么,李木匠在答辩状里就宜写清能够证明没有欠钱的事实、证据及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及证人住所等等;再如,李木匠认为,自己非但未欠陈老师一分半厘钱,而陈老师尚欠自己1000元钱未予归还,如此,李木匠则完全有理由在答辩状中提出反诉,要求陈老师归还所欠之钱。

从诉讼程序方面看,被告如认为原告根本无权起诉,因而原告与该案无任何利害关系,或者说原告的起诉已违反了法律规定,故失去了起诉的权利。那么,在撰写答辩状时,被告可以从诉讼权上去反驳原告的起诉,以达到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的目的。

概括起来讲,被告可以从实体权利和诉讼程序两个方面撰写答辩状,予以应诉。

怎样写申诉书和申诉状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调解。上诉案件一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判决、裁定、调解,案件审理即告终结,当事人不得再以不服判决、裁定、调解提出上诉,更不得以终审判决、裁定案件的同一诉讼标的再行提起诉讼。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一经宣告或送达,就立即发生法律效力。除非有法律根据,不得予以撤销和变更,这是维护判决、裁定、调解的严肃性和稳定性的需要。

经过人民法院终审的民事案件,绝大多数可以得到正确解决。

但是,社会生活是复杂的,很难保证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全都绝对正确。如果当事人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有错误,表示不服,该如何办呢?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和经过二审终审的判决,都不能再提出上诉,这时,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进行申诉。申诉人通过申诉,要求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对本案进行再审,以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

申诉与起诉、上诉不同,它并不能够直接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的发生。这是因为:第一,申诉只是当事人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行为,它是对生效法律文书所提出的一种再审请求,申请再审是否合理最终要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二,当事人的申诉,只是人民法院发现错误判决、裁判、调解的一个途径,而不能成为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的直接前提。

因此,当事人必须写申诉书(状),详尽写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等法律文书的错误、申诉理由。同时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提出的申诉事实和理由,供人民法院参考。假如申诉书(状)只是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等表示不服,而没有提出具体事实和理由,也没有证据来证明上述法律文书确实有误,接受申诉的人民法院将会驳回申诉。

怎样通过法院进行调解

所谓法院调解,就是指在民事讼诉进行中,经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并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谅解让步、达成协议,最终解决纠纷的活动。

在民事诉讼中之所以要贯彻着重进行调解的原则,是因为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性质是人民内部矛盾,属于人民群众间的是非问题。人民法院的调解,实质上是由审判人员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采用疏导的、说服教育的方法,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使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运用法院调解的方法,有利于提高当事人的法制观念,促使双方自愿协商、心平气和地达成协议、消除隔阂、化解纠纷。

在民事诉讼中,始于收案,止于判决,当事人均可以经口头或书面方式,请求人民法院调解。当然,法院办案人员也可以依法主动予以调解。

民事诉讼的法院调解应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和判决、裁定一样,法院调解也是审理结案的一种方式。因此,法律赋予调解协议书与判决书、裁定书相同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签署的调解协议生效后,如果其中一方没有自觉地履行调解协议内容,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根据调解书的内容进行强制执行。

就人民法院而言,在调查研究、查明事实以后,可以试行调解;在开庭审理中,可以再次进行调解;在第二审程序中,仍然可以进行调解;即便在执行程序中,对某些事项还是可以用调解方式解决。在程序上,所有的民事案件,凡是能够调解解决的,都应当力求以调解解决之。例如,离婚案件,法院调解是必经的诉讼程序,而且首先应当从调解和好入手。一般讲,只有在调解和好无效时,才去做调解离婚的工作;只有调解不成时,才依法作出准离判决。但是,无论哪个阶段的调解,也无论是对哪类案件的调解,都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都应当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既要反对强迫调解,也要反对调解工作中无原则的“和稀泥”。

如何要求对方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民事诉讼法规定,由法院审定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果一方拒绝履行,第一,应由审判人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第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使对方切实履行法院审定生效的各种法律文书。

简言之,败诉方对于业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拒不履行义务的,应由人民法院负责给予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在负有义务一方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可强制对方履行义务,以保证实现法律文书内容的活动,被称作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它只有在败诉一方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才产生。因而,它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