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村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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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农村民事诉讼法律法规(2)(1)

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审定生效的法律文书主要包括以下七种:①由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决定书;②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③先行给付的裁定书;④承认并协助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仲裁机构的裁定书;⑤其他机关制作的,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和调解书;⑥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⑦行政机关作出的,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生效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执行的根据,上述法律文书只有在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得到最后确认,而承担义务一方又拒不履行时,才能作为执行依据。

享有民事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执行,是民事执行开始的主要途径。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为申请人,被申请履行义务人称为被申请人或被执行人。申请人应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必须遵守法定的期限。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个人的为一年,双方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是6个月。期限应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如果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则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人书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由执行员记入笔录。申请人必须写明(或者说明)申请执行的具体事项和理由;必须提交执行根据(即前述七种主要法律文书中的一种);如果申请人认为必要,还可以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或可以执行的财产所在处所,为人民法院迅速执行创造条件。

当事人申请执行,除了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都应按规定交纳申请执行费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用和实际支出的执行费用,都由被申请人(被执行人)负担。

怎样写各类诉讼申请书

民事诉讼中的申请书,主要有这么几种: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申请书、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认定财产无主申请书、债权人申请书(如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申请书)、公示催告申请书、再审申请书(申诉申请书)、执行(强制执行) 申请书、涉外仲裁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等。

撰写宣告失踪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人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且要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踪迹不明的书面证明。

撰写宣告死亡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应附上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6条、167条)。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应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

认定财产无主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种类、财产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4条)。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申请书,应写明请求给付的标的物,如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所根据的事实及证据(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9条)。

公示催告申请书,应当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及事实(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3条)。

再审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和籍贯,写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写明案件经过哪一级人民法院处理,以及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有什么错误,写明申请再审的请求以及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

执行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事项与理由、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事实和根据、需执行的标的物名称、数量及所在地、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和可供执行财产的状况(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217、218条)。

涉外仲裁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地址,写明申诉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申诉人的要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还应当附具申诉人要求所依据事实的证明文件(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章)。

证据保全申请书,应当写明:需要保全的证据(如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存放地点等),写明申请的理由(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4条)。

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写明: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申请保全的财产的名称、种类、数量、所在地,写明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章)。 与“起诉和受理”有关的执行仲裁机构裁决申请书和解决申请书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

怎样写民事授权委托书

有民事诉讼行为和能力的人打民事官司,在通常情况下,均由本人亲自参加诉讼活动,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履行自己的诉讼义务,进行诉讼行为。但有两种情况例外:第一,民事诉讼当事人出于某种原因,不便进行诉讼,聘请他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代替自己参加特定的诉讼活动;第二,没有或者缺少法律知识的当事人或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聘请他人作为民事诉讼代理人,代为“打官司”。

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近亲属、律师、社会团体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民事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民事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民事授权委托书。

民事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记载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如委托人给予受托人以特别授权的,那么,在民事授权委托书上还应写明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内容。该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签名或盖章。如受托人为律师,则应由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签名盖章。

委托代理人的权限限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在此权限范围内进行的诉讼行为,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民事授权委托书是由居住国外的中国公民——境外民事诉讼当事人寄交或托交委托代理人的,那么,该委托书必须经中国驻该当事人侨居国的使、领馆证明,如若没有设使、领馆的国家,则需当地的华侨团体出具证明。

怎样交纳诉讼费用

所谓诉讼费用,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当事人负担的,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所支付的费用,它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民事诉讼中,应当由当事人支付的其他诉讼费用。不论公民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凡进行民事诉讼,都必须依法交纳诉讼费用。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也必须依法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进行离婚诉讼,确认或解除收养关系,侵害姓名权、名誉权、名称权等案件活动,必须向人民法院交纳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参加解决诸如房屋纠纷、债务纠纷、继承纠纷、经济合同纠纷、损坏赔偿纠纷等民事诉讼活动时,必须向人民法院交纳财产案件受理费。